从前文阐明的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整体性思想来看,社会发展五阶段论和三阶段论不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它们处于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不同层次,彼此是密切联系着的。三阶段论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人类社会这一生命机体的发生机理和内在生理机能的最一般原理;五阶段论则是人类这一生命机体的外在化的发育发展过程。五阶段论是三阶段论的具体化、现象化。三阶段论体现着现实的感性的人通过知识进步和实践活动的自我生成,它从人的实践出发,以人的个性发展和自由的实现为归宿,把人的个性发展和自由的实现程度当作划分社会历史阶段的标准。五阶段论则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演化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线,它以劳动异化理论为中介,与三阶段论形成某种内在的逻辑联系。人的异化和异化的消除过程,就是社会历史不断取得进步的过程,它具体体现为人类知识和生产力的不断积累。当生产力达到足够发达的水平即足以满足所有人的生活和个性自由的需要的时候,自然充分人化,异化也就消除了。这时,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人的类本质得到现实的展现,具有类本质的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全面占有自己的本质力量,社会关系不再是与人的本质相异化的关系。而通过劳动的异化,人的劳动产品异化为支配人和人的劳动过程的力量,这总是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联系在一起的。有怎样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就有怎样的生产关系,并形成相应的生产方式。可见,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演化为轴心的五阶段论,是三阶段论的外在表现,属于现象形态。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晚年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过程中,一再强调:五阶段论是从西欧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其“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不能当作“一般历史哲学”[53],不能把各个阶段看作一种一般的历史必然性,必须对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
从马克思对这两种理论的论述看,它们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互渗透的。事实上,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明确提出三阶段理论之前,尽管还没有明确归纳出社会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特征,但已经在1844年《手稿》中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自身的发展进行了大量的说明,并说明了这种发展如何消除劳动异化从而导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也就是说,三阶段论的主要内容已经是初步形成了。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54],从这一思想出发,他依据所有制关系,结合德国既有的历史发展水平,阐述了“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三种所有制形态。他同时指出,第一种所有制的“家庭”中隐蔽地存在着奴隶制,这种奴隶制会“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交易)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并且,这种奴隶制在第二种所有制形式中会继续保存着。[55]从这些论述看,马克思把所有制看成广义生产方式(社会形态意义上的生产方式)的核心,尽管限于“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主题和德国发展的现状,马克思没有进一步论述其他两种所有制形式,但把社会发展划分为五阶段的思想则已经非常明显。如果深入研究《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篇,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思想的阐明,其基础正是1844年《手稿》中所阐明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思想。(www.xing528.com)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日耳曼所有制”归并到“公社制”中,把它们看作“原始所有制”的“各种形式”,而“公社制”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部落所有制形式和公社所有与家庭所有相结合的形式。在谈到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解体时,马克思把封建时代的手工业者和“公社”社员归并到一起,同时又把奴隶和农奴合并到一起。可见,作为生产资料利用形式的狭义生产关系不同于所有制形式。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脉络看,其后他很可能把“公社制”分成了两种形式,“亚细亚的”代表氏族所有制或部落所有制,“古代的”代表公社所有与家庭所有相结合的形式,加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后资本主义所有制,共五种所有制形式。这里对五阶段论的阐明,特别是把前三个阶段归并到“公社制”中的做法,与三阶段论是存在内在的联系的。而另一方面,正是在同一部手稿中,马克思又把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明确提出了三阶段理论。从马克思的表述看,这里的五阶段论明显是与西欧的历史进程相对应。“古代社会”指的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与个人所有相结合的形式,这在欧洲是与奴隶制这种生产资料利用方式相应的。这是欧洲特有的现象,正像封建制与农奴制相应是欧洲特有的状况一样。因此,在欧洲,古代社会、封建社会也可以近似地称为奴隶社会、农奴社会。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的利用方式严格对应、甚至可以混同的情况,在西欧之外显然是不适用的。就拿中国来说,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利用方式的关系同欧洲相比,具有重大差异。并且,在封建制之后,类似于“亚细亚的”(或“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再一次以“均田制”的面目存在,以致理论界围绕“亚细亚”问题争论不休。这只能从马克思将前三种形式归结为“公社制”的不同形式来理解。事实上,即便是欧洲,经历过完整的四个阶段一定意义来说也是形式上的,因为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直接封建化的。可见,五阶段的顺序及其具体内涵并不适用一切国家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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