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后,各省军阀割据,各种名目的田赋附加层出不穷。1927年,国民党政府订定《国地收支标准案》,田赋划归地方。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统治区通货膨胀,粮价上涨,各省田赋加征赶不上粮价上涨速度。1941年4月国民党政府决定于该年下半年起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实行田赋征实。1942年四川等省又改征购为征借,不付现款;1944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一律改为征借,等于田赋加倍。
1913年,北洋政府订立《国家地方税法草案》,将田赋正税归中央,附税归地方,并规定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不久,又要求各省将田赋附加解归中央,地方政府遂再增征附加作为经费来源。以后,各省军阀割据,各种名目的田赋附加层出不穷。1924年后,不少省又实行预征田赋,四川有的县预征达30年以上。
1927年,国民党政府订定《国地收支标准案》,田赋划归地方。1931年又规定《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规定田赋为地方(省、县)收入,得征各项附加。于是各县附加纷然并起,少者四五种,多者十余种。1934年国民党政府“整理地方财政”,曾将各种附加名目统归之为“县地方附加”,田赋负担并无多少轻减。又下令各省举办土地陈报,略增田赋收入。(www.xing528.com)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统治区通货膨胀,粮价上涨,各省田赋加征赶不上粮价上涨速度。山西、福建两省率先于1939和1940年将田赋按抗日战争前粮价改征实物。1941年4月国民党政府决定于该年下半年起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实行田赋征实。征实税率:1941年下半年按该年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2斗或小麦1.5斗;1942年改为全年按征实前正附额每元折征稻谷4斗或小麦2.8斗;1943年又实行棉田征棉按原正附额每元折征皮棉5斤。同时实行军粮征购,征购额与征实额相等。征购价远低于市价,并只付小部分现款,余给粮食库券,实同废纸。1942年四川等省又改征购为征借,不付现款;1944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一律改为征借,等于田赋加倍。抗日战争结束后,粮食征借继续强制实行,直到1949年国民党政权崩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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