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雇佣劳动者的身份,有的是自由的,有的不是。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处于比较严格的封建家长制统治之下,并受奴婢制度的影响,主雇间往往或多或少带有尊卑关系、主奴关系的痕迹,双方自愿结成的非等级雇佣关系也是如此。生产性雇工有时还需从事一定的服役性劳动。工值常部分地以伙食、衣鞋等实物支付。单身长工的户籍列于雇主户下,其行动需由雇主管束。可见,中国古代的雇佣关系,即使是那些不属于等级雇佣的一般雇佣关系,也往往带有相当程度的封建性。
一般地说,中国古代雇佣劳动者在受雇时是自愿的;但长期雇佣关系一旦确立,他们中许多人的法律地位就发生变化。如宋代的“人力”或“女使”,多订有契约,年满解雇。法典规定:五年以上长工无过错而被主杀,主罪减凡人一等;主人过失杀雇工者无罪;不得与主人同居亲属通婚姻;奸主人妻女或主人有服女亲,拟罪重于凡人。明代确定一部分雇佣关系为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等级雇佣关系。《大明律》称这种雇佣劳动者为“雇工人”,其雇主为“家长”,具体地规定雇工跟雇主同罪而不同罚,处刑轻重也不同;雇工跟雇主有服亲属的法律关系也不平等,法律承认雇主及其服亲尊长对雇工人有施加体罚的惩罚权,直至将雇工人责打“邂逅致死”而无罪。雇工人的法律地位比奴婢高些,但明显地低于凡人,成为一个低下的社会等级。万历十六年(1588)规定“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为雇工人,“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不是。清王朝继承了明王朝有关雇工人法律地位的律文,但多次修改雇工人条件。乾隆五十一年(1788)改修条例,以主雇间有无主仆名分作为判断是否雇工人的主要标志。此后,在实际生活中与雇主无主仆名分的一般雇佣劳动者越来越多。有关雇工人法,直至清亡方被废除。(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