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雇佣关系发生甚早,春秋晚期已个别地出现。如公元前546年齐国发生崔氏之乱时,大夫申鲜虞避难鲁国,“仆赁于野”,充当农家雇工以自食。战国时,雇佣关系较前多见。文献中出现了“庸客”、“庸夫”、“庸民”、“庸保”、“庸徒”等名称,以及“取庸”、“买庸”、“卖庸”、“聚庸”、“赁庸”、“庸耕”等有关雇佣活动的词汇。《韩非子》曾述及贫民一家三子均庸于人的事例,还讲到雇主以更多报酬换取庸客力疾耕耘的经济思想。到了两汉,农、工、商、建筑、运输等许多行业和家务中都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尽管如此,雇佣劳动还只是偶发现象。唐宋时期有所发展。敦煌资料里保留了若干雇佣契约,唐代私人茶园有同时雇用采茶短工百余人者。宋代官私手工业常用“和雇”办法使用劳力;官手工业中还有“当行”差应是采取付酬办法招募人工;农业中也已有雇佣劳动,甚至出现农忙急需而“多方召雇鲜有应者”的情况。在一些地区,雇佣关系已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了。上述古代雇佣劳动者,有受雇一年以上的长工,也有以月日计值的短工;有的订立契约,写明雇佣条件、工值和时限;有的口头协议、完工散去,并无凭证;有的经人介绍,找保受雇;有的只是他乡路过,临时干活,形式是多样的。其主要来源是手工业工人、无业贫民、土地不足或破产的农民,以及那些只能以力役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等;政治流亡者和外逃奴仆也往往以受雇佣为生。他们有的受雇于手工业和商业,大多数是家内服役者和农业中的长短工,而比较集中的则是采矿和冶炼行业。到了明清两代,雇佣关系逐渐遍及从生产到生活的各个领域,雇佣劳动者的数量比前期有所增加,不少地区出现了街头待雇的短工市场。不过,一直没有发展为生产中主要的劳动形式,特别是在农业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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