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纳绢是以蚕桑副业为前提的,永业田原为隋代桑田的演递,其用意在于鼓励蚕桑。纳绢办法客观上推进了蚕桑副业,有助于丝绸业的发展,并有利于耕织结合的加固。
唐代均田制,特许王公、贵族、官僚按品级占有大面积的永业田,而不负担租庸调;一般农民虽不能保证受田百亩,却要按上述规定承担赋役。与此同时,除租庸调外,还有户税(按各户资财分等别纳钱)和地税(按地亩纳粟),这对纳租庸调的农户来说是重复征课。另外,役的负担从唐初以来即日益繁重,农民处于重赋重役之下,逃亡问题渐趋严重。
据《通典》作者杜佑估计,天宝年间纳租庸调的课丁约有820余万,共输粟1260余万石,绢740余万匹(1匹=4丈),绵185万余屯(1屯=6两),布1605万余端(1端=5丈)。同时纳户税和地税的计帐户约有890余万,共纳户税钱222万余贯,地税1246万余石。天宝末年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遭到了很大破坏,唐王朝财政制度陷入混乱状态。(www.xing528.com)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