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清时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向农民索取地租抵押金的一种租佃制度。各地名称不同,有顶首、顶批、佃礼、佃价、批头、批礼、寄庄、进庄、揽佃、揽租、保佃、保租、庄佃、稳租以及粪质银、堕脚银、脱肩银等多种称呼。
明清时代,由于农业生产力提高、商品和货币关系发展,实物分成租向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定额租转化的现象日益增多。同时,随着土地集中、人口增长、农民抗租斗争频繁,地主为了防止佃农欠租,在出租田地时,向佃农索取一笔押金作为保证。明万历年间租佃契式中即有“交缴押租钱文”字样,福建兴化府属文献中有“有田根银,抵逋租”记载。清代前期押租普遍流行。嘉庆年间,直隶(今河北)、盛京(今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均有实行押租的记录。清末,黑龙江、吉林、甘肃等地也相继实行。到中华民国时期,有些县区,交纳押租的佃户在总佃户数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有高达百分之七八十的。
佃农交纳押租以后,一般照交正租,如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生利息,退佃时归还佃农,如押金数量不大,回佃时并不归还。押金超过一定数额,佃农就要相应地减纳正租,出现了“押重租轻,押轻租重”的现象。地主不退押金,或者押租租佃关系尚未满期,地主不能随意换佃。在有些地区,交纳押租的佃农还可以将佃种的土地转佃他人。(www.xing528.com)
押租多少,随正租轻重、土地肥瘠、人口密度等而有很大差别。愈是人口密集、土地肥沃的地区,押租愈加沉重。押租额常超过正租额,少的超过一二倍,高的五六倍或七八倍,个别的甚至超过数十倍。提高押金数量称为加押。加押的现象越到后来,越为普遍。
押租制有利于保证地主地租的实现,同时,佃农为了保有押金的索回权,不敢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佃农的移动自由。不过,它也有限制地主夺佃的作用,使佃权比较稳定。这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租佃关系中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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