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明代初期,编制鱼鳞册和黄册,制定了详尽的户籍地籍制度,据以订定每户的赋役田粮,确定田主的土地产权。这时地权相对分散,当时按户赀列等的里甲、均徭、杂泛等负担就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制定的。明代中叶后,官绅地主权势滋长,地权高度集中。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绅权衰落,地权又分散。清代前期,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着极大比重,并逐渐分化出来不少庶民地主。
明清两代土地制度再一个变化是江南官田向民田的转化。早在宋元时代江南就有大量官田。明初籍没张士诚(1321~1367)及诸豪族之田为官田,又将原拨勋贵庄田改为官田。明初江浙官田逆产占很大比重。这类所有制原属于国有制。洪武七年(1374)将苏、松、杭、嘉等府官田减征半租,以后又一再减租,官田租渐与民田赋拉平。实际变为民田。
明清两代都建置了庞大的皇室庄田及勋贵庄田。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至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陆续增置。隆庆二年(1568)对勋贵庄田额作过限制规定,万历十六年(1588)又制定勋贵还田制。但庄田额仍在继续扩大,明代后期约达30多万顷。清康熙年间,在明代勋贵庄田荒废及为农民所占有的情况下,才改为民田,纳粮升科,曰更名田。清朝又建立自己的内务府皇庄3.9万多顷,八旗宗室庄田1.3万多顷。同时建置八旗官兵旗地14万多顷。此项土地原禁止买卖。其中八旗兵丁所分土地性质不同于勋贵庄田,而且配地较少。他们由于日渐穷困,乾隆以后对所配旗地逐渐典卖,实际变成为民田的一部分。勋贵庄田的经营方式,在初建时由壮丁耕种,设庄头经管生产收租。以上皇庄、勋贵庄田,皆免除国家赋粮,属贵族所有制。
明清时代土地制度又一个变化是国家屯田向私有转化。两朝屯田额,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为28.5万多顷,清乾隆十八年(1753)为25.9万多顷。屯田向私有转化的过程,明代主要由于势要侵占,清代主要由于屯军典卖。(www.xing528.com)
相对宋元而言,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制度一个更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在主佃关系方面,明初制定律例,不再把主佃尊卑关系列入封建法典,实际是革除了宋元以前一般租佃间地主阶级压迫佃农的封建法权,有关主佃刑事案件,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是对等的。就在这时出现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过渡。明代定额租制已占一定比重,清代前期,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同时永佃制和押租制也有所发展。这种变化,助长了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趋势。清代前期,某些地区存在的佃仆制也发生变化,佃仆人数逐渐减少。这时地租的实现,一方面靠地主私人超经济强制,同时更依靠封建政权法令的保证。明代勋贵赏赐庄田有的附带钦赐佃户。他们对庄田主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但这类佃户人数所占比重很小。清代勋贵庄田先由壮丁生产,这类壮丁具有佃仆性质;康熙以后,由于壮丁反抗逃亡,庄田生产逐渐过渡为一般租佃制。其由屯田形成的租佃制,屯军仍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对国家交租供役,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明清两代中叶后,伴随屯田私有化,部分屯军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奴役关系。在雇佣关系方面,明万历十六年对压迫雇工的封建法规开始进行修订;清乾隆五十二年发生更大变化,绝大部分长工摆脱了对雇主的身份义务关系。以上主佃、主雇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是封建土地制度变化的一个主要内容。
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制度已变成阻碍农业生产发展的严重桎梏,而封建土地制度的某些变化,诸如租佃制度的变化,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等,却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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