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服务业产业安全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服务业开放、发展与安全的辩证关系,应当看到开放是服务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产业安全是开放条件下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应抓紧完善服务业产业安全保障体系。建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我国服务业的重点行业如商贸物流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的产业安全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发布安全评估报告。会同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物流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金融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等,做好服务业重点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和落实服务业产业安全责任机制。
对我国服务业一些开放较早、影响面较大、安全性较弱的重点行业如商贸物流业、金融业等加强安全性监控与政策引导。充分运用WTO规则的弹性,如市场准入原则运用中对市场准入程序的控制、准入范围和程度的把握,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运用,反倾销协议中临时措施的实施等。对于商贸物流业,应加强对外资进入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和对本土物流企业并购的监管,建立包括市场准入、流通结构、流通规模、经营业态、流通组织及流通秩序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出台《商业同业损害》行业性推荐标准,规范竞争行为。加快建立和健全流通业的法律法规,包括《物流法》《商品交易市场法》《电子商务法》《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等。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反垄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行,甄别和约束外资零售企业运用垄断的渠道资源长期占用国内供应商货款,额外收取各种费用及掠夺性策略定价等市场势力滥用行为。另一方面,要实施产业损害调查和反物流业倾销,对发生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根据法规进行严厉处理。同时,依法限制、阻止恶意并购,实施反并购,特别要对以垄断我国批发和零售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政府要牢牢掌握行业发展的主动权和控制权。要对外资进入中国物流业的状况进行严格备案,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尤其要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对某些过度开放政策予以修正,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超国民待遇”应当取消。同时应加强外资进入我国物流产业的统计工作,强化进入之后的跟踪分析。完善央行金融监管制度,将在华全部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尤其要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业务范围、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为央行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和完善国家文化产业安全法规体系,充分利用WTO有关文化的例外条款,并借鉴外国的经验,对涉及国家文化安全和优秀民族文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保护。(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