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保护本国产业是发达国家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的一大特点。例如:美国推出了一系列法案来达到加强对贸易的管理和维护产业安全的目的。有1890年《麦金莱法案》、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1934年《互惠贸易协议法》、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议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等立法。反垄断法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此外还有《联邦证券法》《联邦通信法》《联邦航空运输法》等。1973年11月,加拿大联邦议会针对外资引进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并颁布了全世界第一部《外国投资审查法》。该法规定加拿大政府只批准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的“重大利益”投资。1985年,加拿大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加拿大投资法》,代替原来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加拿大投资法》和《外国投资审查法》一样,此外还确定了重点敏感产业领域,分为金融、能源、交通及文化与通讯四大类,对这些行业严格限制外资的进入或限制外资的比例。2005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一项对《加拿大投资法》进行修正的法案,对于可能影响加拿大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制定了审查机制。日本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汇与外贸管理法》《公正交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关税法》和《外汇法》等。此外还颁布了《禁止垄断法》《外国投资法》《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依据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的,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旦本国相关产业受到冲击,就可以援引国内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制裁,以减少本国产业受到的损害。韩国则颁布了《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外资引进促进法》《证券交易法》等维护本国产业安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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