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进口国之一,服务业经过战后数十年的发展已经非常发达,尤其是在银行、保险、电信、航空、专业服务等领域,已经跃居世界前列。在服务贸易领域,日本进口的增长远远大于出口的增长。在服务进口中,贸易额增幅比较大的部门主要包括航空运输、个人服务、海运以及通信等,其中绝大部分是从美国进口。日本在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方面的经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7.1.3.1 依靠产业立国来实现产业安全
20世纪4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政府以产业立国为本,对不同的市场和国际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产业政策,从而使得经济迅速恢复,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实力。例如,先依靠重要产业来推进整体的经济发展,并且重新启动工业化进程,重点发展钢铁和煤炭产业。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采取加强产业基础建设,提高新兴和成长型产业的发展等政策来打破产业结构的后进性,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政策和法律,将引进技术、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发展至整个传统的重化学工业部门,以促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及劳动生产率达到最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日本经济水平的发展,其经济发展战略得以进一步的提高,关注点从对国外技术的引进吸收向具有创造性的知识密集型行业转变。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成功转型的关键就是对新兴和成长产业进行有效扶持,进而实现确保本国产业安全的目标。以文化产业为例,日本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文化主管部门主要有文部科学省、文化厅、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国土交通省以及各地方自治体,它们对发展文化产业都给予大力支持。2003年,日本根据《信息技术基本法》建立了知识财富战略本部,日本首相任部长,将电影、音乐等文化性产业与工艺、技术等并列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本部在制定“知识产业促进计划”的时候,成立了文化产业调查会,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补充和修订文化发展策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文化政策。
7.1.3.2 严格利用外资
日本在“二战”后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都是以借债为主,在20世纪70年代转为以吸收外国证券投资为主,但在80年代又变为以借债为主。总的来看,利用间接投资的方式,外商难以控制日本国内的企业。与此同时,日本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了多种限制措施。1950年日本就公布《外资法》确立了战后的外资管理体系,其基本立场是限制外国直接投资。同美国相似,日本亦有一系列的行业法规对外资进行限制,例如《水道法》《信托业法》《银行法》《广播法》《运输事业法》等。日本有关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较多,对内保护性十分强烈。例如日本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内向型市场,其保费收入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其中人寿保险收入更位居世界第一。但其国内的业务占日本保险市场的80%~90%。日本人寿保险、火灾险以及财产险等非人寿保险业务占其保险业务总量的95%。外国保险公司很难将业务发展至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这两块市场,只承担了日本大保险公司不屑经营的“第三类保险市场”36%的业务。外国保险公司之所以很难进入日本主流市场,不但因为缺乏巨大的销售网络,更是与日本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分不开。迫于美国施加的压力,日本政府承诺将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大块市场自由化。随着日本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日本国内的保险公司被迫面临来自国外公司的竞争。欧盟曾因为日本政府对外国运输公司进入日本市场有很多严格的限制而向世贸组织投诉日本,强调日本港口采取违规手段限制外国运输公司进入日本。在众多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日本通产省和运输省也将取消对外企进入日本港口各服务领域的限制。大部分日本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都包括限制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保护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内容,但是长期的对内保护也引起了其主要贸易伙伴的不满。在美国、欧盟的压力之下,日本目前对各服务部门逐步推行自由化计划,逐步取消一些限制。日本利用外资上重视引进前的审查、引进后的管理和利用外资的效益,它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逐步扩大资本自由化,并且注意使利用外资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保护民族工业和发展国民经济相结合。政府采取了对策,加强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并建立与国外企业同等条件进行竞争的基础。(www.xing528.com)
7.1.3.3 重视科技进步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把科技作为日本谋求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
战后初期实行消化和改进国外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收获型”技术发展战略让日本迅速从技术落后国变为技术先进国。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已经完成工业化目标,并跨入了成熟阶段的门槛;70年代中期,日本进一步实施“播种型”技术发展战略以发展创新型经济;随后,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通信工程、开发新能源、信息和宇航工业等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90年代,继续加强基础技术的研究,并将新材料、遗传工程和高级电子的研究成果用于生产,增强日本相关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7.1.3.4 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外资的监管
日本颁布了《外资法》和《外汇法》,用以增强对国家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管理。另外,日本政府为了通过外汇管理加强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在1949年制定了日本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外汇法》。该法律包含证券的发行、募集和保管,债权的限制和禁止等条例,是一部一般性法律,可促进日本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在1950年颁布的《外资法》则成为一部专管债券发行、证券投资、借款、直接投资和技术引进等对外经济往来的专属性法律。具体表现为:第一,批准的标准。用法律法规限制批准的条件。第二,汇款条款的表明。规定外商要汇出原本及盈利须要在申请批准的书面中表明其意图。第三,技术引进中的管理。在1963年加入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之前,日本对超过一定数额的乙种技术援助合同或甲种技术援助合同实行个别审查制度,旨在排除以下弊病:①技术的广泛引进妨碍重要产业的健康发展;②技术的引进妨碍本国技术的发展;③引进技术的新企业压迫本地中小企业,出现过分的激烈竞争;④其他显然不利的条件。第四,直接投资的管理。从技术开发力、市场开发力和资本力等方面来看,日本国内产业的综合竞争力不足,尤其在内外企业之间还存在差距,故对外资比例尚有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67年6月通过的《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议》(1975年通过新的修订决议)中把国内产业分为三类:第一类自由化产业(有竞争力的行业),外资可拥有100%股份,到1975年这一类已增加到155种(包括电子计算机、房地产、钢铁、造船业等);第二类产业,外商可拥有50%以下股份,包括医药、电话设备制造、电视机等,这类产业日本企业虽已有相当的竞争能力,但是在资本、技术、设备的某一方面或综合竞争能力上同外企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尚须对本国企业进行适度的保护;第三类产业,外商必须事先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才可进行投资,1975年以后,剩下四种需要单独审查的产业,少了原本的房地产业、电子计算机业、情报处理业、中小零售业等。另外,为了保护日本企业不被外资所控制和吞并,外商仍需事先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才可在日本老企业搞合资经营企业。第五,证券投资管理。规定在第三产业中,一个企业所有外商的股份不得超过15%。在服务贸易规制方面也制定了许多经济类法规,例如,外汇及外贸管理法、银行法、公认会计师法、外汇管理令等相关法律。在规范各服务领域的法规关系,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出台了报告航空公司事业收支的大藏省省令、关于报告轮船公司事业收支的大藏省省令等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各领域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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