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成文法来规范外商投资行为是由加拿大开创的。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工业国家,加拿大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政策来对待外国资本。然而,在国情需要、经济发展阶段及外资政策和立法特点的影响下,加拿大也曾经走过一段由开放到限制的旅程。最后在经济全球化和本国经济利益的背景下,加拿大在服务业方面采取了有保护的开放政策。
20世纪50年代,加拿大政府为发展经济提出了积极引进外资的政策,结果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加拿大的很多重要经济部门被美国所控制,这造成了加拿大整个经济发展的失衡及产业结构的失调,严重阻碍了加拿大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从60年代和70年代初开始,加拿大政府在一些部门和产业制定了具体的单行法规以限制外国资本扩张。例如,1960年加拿大政府提出了“加拿大人参加条款”,规定仅本国公司或本国居民才能租用石油和天然气矿区;1964年,加拿大的《保险、信贷和信托公司法》再一次被修改,明确规定了非加拿大本地居民在这些领域中所持股份不能超过25%。但这些单行法的立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外资对加拿大经济发展的严重冲击。直到1975年,外资产出仍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2%,居当时世界首位,这说明了外资在加拿大各领域的渗透规模较大,影响程度较深。
基于此,1973年11月,加拿大联邦议会出台了全球第一部《外国投资审查法》来应对外资引进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该法规定了只有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的“重大利益”投资才可获得批准。与此同时,加拿大还成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局,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外商在加拿大的投资,并进一步分析外商的投资是否能为加拿大带来“重大利益”,然后将分析结果汇报给主管部门。1974年,加拿大颁布了《外国投资审查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审查内容除了原有企业的并购外,还包括新企业的设立。至此,加拿大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和管理制度。1985年6月20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加拿大投资法》代替原有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并且成立了加拿大投资局取代外国投资审查局。与《外国投资审查法》相同的是,《加拿大投资法》确定了交通、文化与通信、能源、金融四大产业为重点敏感领域,在这些产业中严格限制了外资比例和外资进入门槛。(www.xing528.com)
1994年开始,加拿大进入了强化维护产业安全理念阶段。2004年,由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并购加拿大Noranda公司,加拿大相关部门开始讨论是否应将人权和国家安全纳入《加拿大投资法》。2005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加拿大投资法》修正案,目的是建立起保护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机制,从而维护国家产业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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