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做得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它作为相当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利益的需要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服务业产业保护和发展政策。美国既是积极的贸易保护者也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带动者。总的来看,美国关于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80]:
7.1.1.1 用立法的方式保护国内服务业不受损害
立法是美国在保护产业安全方面最显著的特点,事实证明,美国在不同时期的产业安全与发展与其立法的保护密不可分。为保护产业不受损害,这些立法既遵循了国际组织规则,也有自身一定的独立性。比如,在《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超级条款”给了美国可以单方面限制有害产业安全的行为的权利,并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而《克莱顿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国会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以及政府的兼并指南等共同构成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此外,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立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规制企业并购行为。美国政府还颁布了《版权法》《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数字千年版权法》《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家庭娱乐和版权法》等多部文化领域法律法规。
7.1.1.2 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制定标准
当美国产业界意识到技术标准可作为国际市场竞争当中的无形壁垒时,便开始进行了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自治、产业界自律为特征的大范围制定标准工作。当标准制定了以后,采取自愿加入、自由竞争的运作形式,政府一般不会干预技术标准的制定,也不会强制要求实施技术标准,只会扶持相关标准,推动其向国际市场发展。许多标准的制者皆为美国,所以该国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尤其是在建立有助于自身得利的国际贸易条件中往往会成为主导者。这样一来,既为美国的产品进入国外市场提供了便利,也为外国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设置了很多门槛,这成为当前美国在维护本国产业安全方面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例如美国成立了两大非营利机构,即美国发行量认证署和国际媒体认证公司,这两个机构每年对杂志发行量进行一至两次的认证。
7.1.1.3 对重点产业实施适合的保护措施
从长期来看,美国利用资金、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在产业安全问题上一直采用既有攻又有守的应对措施,在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在不同的情况下实施适合的保护措施,防止全球化对其相关产业的冲击,同时不断对外进行强有力的产业渗透与扩张。例如,美国是当今全球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也是金融法规最完善的国家,还是对全球金融市场影响力最大的国家。美国维护金融安全、实施自我保护实际上开始于1933年,经历了从管制到放松再到管制的过程,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政策。美国对金融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形成了全世界最为完善的金融监管和安全防范体系。依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的新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了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职能的权威性。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监管。新监管体系摈弃按“金融机构”来分类管理的方法,而以“金融服务功能”为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以联邦储备委员会为权威监管机构,个别监管机构横向联系,在其监管领域内享有监管优先权的双层监管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的存款保险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该制度给予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美国承诺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但是,由于美国各州的准入条件不同,美国就充分利用各州法律的差异,对外资银行的进入设置各种附加障碍。实际运行的结果,是外资银行进入美国后,在许多州并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美国直接从联邦政府层次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91年《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法》中,有两个明令禁止和两个不支持:明令禁止外资银行进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明令禁止外资银行在境内收集美国居民存款;不支持外资银行在美国不断扩宽网络经营零售业务,不支持外资银行控股或收购兼并美国银行。美国银行享有跨州经营的权力,即便如此,美国政府对于外资银行的跨州经营权力仍有所保留,限制了国内几乎所有的州外资银行的跨州经营。有14个州规定外资银行的直属分行和代理行在进行支票发行兑现、外汇兑换、小额付款、保费融资等业务时,一定要进行登记或获得许可。美国通过采用设立或收购分支机构的方法,还对外资银行从其注册州进入到另外一州进行跨州经营加以限制。美国规定国民银行的银行董事会的一切成员须是美国公民,国民银行的CEO(首席执行官)必须为董事会成员。同时规定,美国公民在外资银行董事会中应占一定比例,在美外资银行附属机构和子银行董事会中必须有半数以上是美国公民。可以说,这些政策和银行法规表达了美国政府的一个基本立场:美国特别不欢迎外资银行进入美国市场,外资银行即使获准进入美国,也禁止其掌管银行核心业务,当然也不允许从当地吸收资金。由于美国的多种限制,美国银行业的主流业务就自然而然地排斥进入美国市场的外资银行,结果显而易见,外资银行已失去了与本地银行竞争的平等地位。可见,美国的金融开放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以维护本国金融安全为条件的。
再以信息服务业为例,美国政府从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角度,高度重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在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制定产业战略规划、强化信息技术标准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尤其是在涉及国家战略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关键技术领域。美国信息服务产业的高速健康发展,与长期以来从法律法规角度对信息产业的大力支持、引导、规范是分不开的,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看:一是基础层次。美国高度重视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体系建设。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信息公开法》,严格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和内容。此后,针对信息安全、信息污染、信息犯罪、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先后颁布了《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信息自由法》《电子情报自由法》《国际电讯法》《计算机安全法》《全球及全国电子商务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版权法》《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和《消费者互联网隐私保护法》等,为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法律法规环境。二是产业层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信息产业相关领域的竞争规则。1996年,颁布了新《电信法》,不仅允许美国各类型的电信公司在关键通信和信息领域相互竞争,同时还开放美国电信市场,引入国际竞争。该法律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由发展,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刺激了电信企业的创新需求,使得美国信息服务业的竞争和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三是技术层次。美国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大力引导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促进信息产品与服务创新,确保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优势。为扩大美国在高性能计算与通信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并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撑技术和应用软件,1991年,颁布了《高性能计算法》,实施了《高性能计算与通信计划》。为推动美国信息技术标准在全球的推广应用,1995年,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促进法》,在削弱政府强制执行标准的权力的同时,扩大了政府在促进、扶持和推广行业规范方面的职能。
美国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强化了其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使其占据产业高端,在全球资源配置中拥有绝对话语权。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驱动美国过去十几年来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美国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的研究报告显示,1995—2002年,信息产业贡献了美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2/3以及几乎全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信息服务业的兴起改变了美国企业的运行方式,引发了基础流程再造,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增进了市场竞争,从根本上提高了资本和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信息服务业日益与金融、医疗、教育、商贸、文化娱乐等服务业相融合渗透,不但提升了原有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更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不断催生新的细分行业、延长产业链条,大大增进了经济活力。从全球看,美国的信息服务业迅猛发展,进一步巩固,使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以苹果、微软、Adobe、Google、Oracle等为代表的美国信息服务企业,在全球信息服务市场竞争中成为了绝对的领跑者,既创造了高额的利润,更成为美国全面掌控和占据新时期科技制高点、主导全球信息产业的技术标准和不断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基础。统计指出,2007年全球信息产业规模大约为46490亿美元,美国约占40%的份额。同年,美国信息服务业出口额达到148.2亿美元,特许权和版权收入更是高达250.5亿美元,这使得信息服务业成为美国的主导产业之一。(www.xing528.com)
7.1.1.4 严格管理外国投资
美国在原则上支持资本的自由流动,但是对在美国的外国投资采取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便限制其他国家对美国的投资能力,这是出于维护产业安全的考虑。美国还特地成立了负责对在美国的外资进行管理的外国投资办公室与海外投资委员会,其中由财政部长任主席、八个联邦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来负责考察外资注入是否有利于或有害于美国的利益,主要分析外国在美国投资发展的现状,并且向国会提供对外资进行管理的立法和有关议案。当前美国政府对在美国的外国企业在能源、矿产、农业、航空、传媒、通信、保险、水利、建筑等许多产业的投资都有设限。
此外,在美国要想成功实现投资意图,第一要过媒体关,第二要过国会关。洛杉矶长滩拥有全美最大的集装箱港口,中远集团曾准备收购长滩市的一个废弃军用码头,若能成功实现对这个码头的收购,将会是中远迈向全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然而收购计划刚刚开始,舆论的抵制就接踵而至,在《华盛顿时报》上,美国专家将中远评价为“中国解放军的桥头堡”。在此之后,其他美国媒体也向中远发出了质疑。同时,加州议员考克斯向美国众议院提供了一份长达300多页的报告,最终中远只好放弃了收购。2006年,“迪拜港口世界”接管美国六家港口经营权通过了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后,遭到了国会的强烈反对。主要理由是,阿联酋反恐不利,最后,“迪拜港口世界”被迫放弃交易。
又如2003年3月,德国邮政在2002年底完成对DHL(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全面收购之时,宣布收购美国Airborne Express公司,希望结合两者的优势,在美国市场大力开拓航空次日达快递派送服务,与美国本土快递巨头UPS(United Parcel Service)和FedEx(美国联邦快递)竞争。按照计划,德国邮政将通过DHL控制Airborne的地面服务网络,并将其空运网络剥离出来成立航空货运公司ABX Air独立上市,从而规避美国禁止外国企业拥有美国航空公司超过25%股份的规定。DHL的收购计划立即引起UPS和Fed Ex的共同反对。他们指责ABX Air 90%以上的业务将来自DHL,实际上被DHL控制,因而违背了美国航空法规。2003年4月,他们成功游说国会要求运输部对这一收购案进行听证。尽管这场纠纷以UPS和Fed Ex的失败而告终,但DHL直到2003年8月18日才实现以总额10.6亿美元对Airborne的现金收购。而在此期间,UPS通过收购Mailboxes建立了连锁店,Fed Ex则收购了文印连锁店Kinko's,两大本土快递企业在零售网络的构建上走在了DHL的前面。
7.1.1.5 大力鼓励高新科技产业发展
为了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优势,美国十分重视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形成了以大学和科研机构等为研发的基础,政府的多项政策推动、有助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和资本市场投入为支撑的多层次促进科技体系。组成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是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美国国会、白宫和州政府设有专门的委员会关注高新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研究制定相应的财政预算、税收政策和管理法规。制定很多旨在鼓励、保护高新科技发展的政策与法律,形成对知识产权、技术扩散、技术转让等强劲的法律保护是体系的第二个层次。通过多种融资形式实现对高新科技产业的扶持是第三个层次,其中包括联邦拨款或资助、州政府拨款或资助、贷款、成立基金会、风险投资、大公司出资等。
另外,政府还拥有包括技术开发及商品化、培训、设施和研究资源整合等的大量支持项目。在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扶持的过程中,政府用减免高技术公司税、高技术产品投资税、工商税、财产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断校正和调整研发投入结构来间接刺激投资。许多州为了给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提供资助还专门成立风险投资基金会、研究基金会、科学技术基金会等。在一系列帮扶政策的带动下,美国企业加大了对高新科技产品的投入力度。目前以大公司为代表的民间高新技术研发投资总额已超过了政府资助,它的作用也随之逐渐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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