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正式的国际协议,在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它不仅为各国提供了共同遵循的服务贸易法则,还标志着多边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诞生,这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里程碑意义。
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很多经验要学习,并且产业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不应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盲目地跟从会给其脆弱的服务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鉴于此,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要求下,为其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安全和切实利益。GATS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灵活性,并且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安排自身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及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但是,GATS作为多边服务贸易的制度框架,依旧不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益和产业安全的保障。具体来说,首先,GATS是规则导向型协定,协定强调的各国规则上的平等的背后实则为各国在结果上的不平等。各国在共同的规则下,获得的利益和付出的代价会随着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竞争力水平上的差异而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滞后,其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服务贸易自由化,获得更多的将会是风险而非利益。此外,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通常采用的是一要价一出价的方式,并且各国在服务贸易上的开放体现着对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确定本国的出价时均会考虑其他国家的条件,因此双方存在着利益交换关系。发展中国家往往以对等的承诺来获得发达国家开放市场的承诺,并且不仅仅局限于服务贸易领域,因此发展中国家往往会付出更高的代价。据此可知,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产业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服务业方面。其次,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GATS中许多例外和豁免的规定来保护本国处于竞争劣势的服务业,进而维护产业安全和经济利益。但是,发达国家也可以利用这些条例来保护市场,还会在开放市场的谈判中将其作为筹码。例如,美国在与印度的谈判中,就将开放农业市场作为其进入自然人移动的前提。由此可知,对于本国产业安全的维护不能仅依靠例外和豁免条款,而是各国之间实力的对比和利益的博弈。最后,GATS缺乏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产业安全的有效保障机制,其参加服务贸易自由化较发达国家更容易产生风险。由于较弱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受到冲击,以至于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此应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来应对。但是,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带来的国家利益损害GATS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有关紧急保障措施的实施办法,并且其多边谈判进展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由于缺少相关条款就会缺少重要性不言而喻的安全保护措施。(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更多地强调了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内容,而对于防止服务贸易自由化产生风险方面的内容较少介绍,这表明《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产业安全实质形成有效保护。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在缺乏产业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谨慎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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