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马来西亚宣告独立。马来西亚独立后,摆脱殖民地经济结构是政府首要任务之一,但也同时遵守独立前与英国人、华侨的承诺,保障英国人在马来西亚的经济利益、允许华侨在经济领域上继续发展。1954年,世界银行派专家组对马来亚经济进行了调查,认为独立后马来西亚原有的经济无法应付人口的增长,建议多元化的经济发展,包括发展其他农业产品,发展制造业。东姑 · 拉赫曼政府接受当时世界银行专家组的建议,以自由放任为主调,改造不合理的殖民地经济结构为目的。保留旧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改革。不搞国有化也不建立强大的国营经济,鼓励私人经营,欢迎外国投资,推行保守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15]具体的做法为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经济多元化”为原则。保留旧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进行一些改造,减少对胶、锡的依赖,改种新的经济作物。
在此思想指导下,马来西亚政府先后出台三个五年计划:第一个马来计划(1956—1960年)、第二个马来亚计划(1961—1965年)和第三个马来西亚计划(1966—1970年)。前两者以发展交通、水利和农业为重点,后者为加强基本设施的建设,改变农村落后状况。总的来说,独立后至70年代初马来西亚政府实行的经济政策重点的是“轻工业部门的进口替代化”。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是指用本国产品替代以往那些进口的外国产品,通过实行高比率的关税,禁止或限制进口,实行各种进口管制来排除进口商品,即利用政策来扶植面向国内市场的本国制造业。该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家投资设厂,吸引外资,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务等。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业化政策,1957年 8 月,联盟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工作小组,1961年又设立关税咨询委员会。与“进口替代工业化”相关的重要举措是1958年《新兴工业法令》的实施,该法令给予核准为“新兴工业”的企业豁免所得税 2 ~ 5年。在一切平等的情形下,本地的资本获得优先权,外国的资本也受欢迎,尤其是与马来亚人合股的外国资本,免税率高达 40%。这一政策鼓励并刺激了国内各族私人资本对工、农、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等各行业的投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闽商企业集团的形成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表5-5 1957年马来联邦各种族职业人口产业部门结构比重(%)
资料来源:[日]李国卿著,郭梁、金永勋译:《华侨资本的形成与发展》,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 100 页。
这一时期有几个有利因素促成闽商的发展。第一,政府的经济政策创造了宽松和自由的经济活动环境。为了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以及减少国家收支因入口大量制成品所蒙受的损失,政府大力推行工业化计划,拟定了许多奖励和优惠方案,鼓励商人进军工业。工业成为马来西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闽商在国内民族经济中拥有相对优势。华侨早期在马来亚贸易和商业上的训练和优势使他们能够较好地向制造业扩张,更多地发展中小企业。因此,与马来人、印人相比,华商具备了更多的战后马来亚国家经济发展中十分缺乏的资金、人力资源等因素。华商积几百年的经商基础和经验,也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商业网络。第三,马华公会的影响力。按独立合同的协定,此时,巫统为了取得马华公会的经济支持,在联盟党政府中,马华公会有较高的地位。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中不会出现对华商过于不利的情况。第四,闽商的创业精神。华侨身处异域,危机意识较强,积累金钱的习惯一直保持下来,他们历来都是开创马来西亚各个经济部门的先锋。
马来西亚建国初期,华侨华人的人口大约占了马来西亚总人口的37.2%。[16] 1963年,马来西亚、新加坡、沙巴和沙捞越合并成为“马来西亚联邦”后,华侨华人人口比例明显下降。(www.xing528.com)
表5-6 1970年马来西亚各主要族群的职业结构 (%)
资料来源:Government of Malaysia: Fourth Malaysia Plan,1981—1985,Government Press,1981.
表5-7 华人职业的地缘特征(1970年的人口调查)
资料来源:《马来西亚华人经济问题专辑》,雪兰莪中华总商会,1978年,第 51—70 页。
注:其他籍贯的华人有94 895人,只占华人人口的2.7%,各行各业都有。
马来西亚独立后,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依靠国内的力量保持和发展生活必需品的自给,郭鹤年的马来亚糖厂承担起了这一重任,其产品满足了全马80%的食糖需求量,迅速弥补了英国商人撤出马来西亚食糖市场留下的空缺。[17]到1973年马来西亚基本实现了砂糖自给。马来西亚华人经济月刊《商海》列举“十大华裔实业家”,其中7家为福建籍。[18]这个时期初步形成的闽商企业集团主要有: 郭氏兄弟集团、林梧桐的云顶集团、郭令灿的丰隆(马)集团和骆文秀的东方控股集团。
在注册公司方面,1957—1962年,本地注册公司数目由1 935家增加到3 436家,增长了1.7倍。申报资本总额由11.9亿增加到39.1亿,增长了3.3倍。这些本地公司除少量为印人、马来人经营外,绝大多数属于华商所有。例如,1959年,80 000家登记的私人公司中的60 000 家为华商经营,华商占有75%左右,[19]4.7万家零售企业中的3.5万家为华商拥有。[20]1970年,在西马895家产值10万元或超过10万元的建筑企业中,华商拥有其中的797家,外国人经营73家,马来人则只经营25家。华商企业拥有这建筑企业固定资产、产值和雇工人数的 88.4%、84.7%、8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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