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职能的认知演进正在逐步趋向清晰——不论载体如何,从逻辑层面看,设计的职能及其价值都趋向一个“二元结构”,这构成了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一个逻辑基础。工业设计在对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职能给予继承的同时,也由于“工业”这一限定逐步形成了自身特征,这些特征与工业化机制密切相关。
工业化源于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产业结构推演过程中的比例关系(Salvatore,2005),其特点可以概括为技术的突出变化、层级经济结构的变化、生产组织的变化、经济制度的变化以及文化的变化等五个主要方面(Gupta,2002),但其根本仍是分工细化所致。当前,经济全球化延伸、科技突破性进步、需求爆炸性增长、环境约束性危机等等,都无疑要求平衡性产业的出现和介入,进而给人类重新带来生存保障及可持续发展的契机。工业设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了自身得以拓展形成产业的社会语境。
“工业设计”的概念提出始于美国艺术家Joseph Sinell(1919),通过Norman Bel Geddes(1927)开办的纽约工业设计事务所(1927)及其设计作品(见图2.3),以及其后来的Horizons(地平线)一书得以为人所知。过去的几十年间,大量工业设计制品的成功使得这一专业性概念的社会影响力得到很大拓展。
图2.3 Norman Bel Geddes对工业设计在飞行器领域的应用
(信息来源: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检索工具获得)(www.xing528.com)
很多学者对Joseph Sinell的概念进行了专业性的补充和修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各国经济重建工作的展开,工业设计的概念在应用中得到了很大完善。Mercer(1947)从工业设计师的视角给出了一个简单解释:“工业设计师是具有视觉诉求的技术专家,他受聘于制造商仅仅为了一个目的: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增加产品市场的需求”。Heskett(1980)则认为Mercer的阐述过于随意,在逻辑层面远不仅如此:“工业设计是一个创造、发明和确定的过程,它与生产方式相分离,是所有因素的最终综合,它往往将相矛盾的因素转化为三维形式的概念,并且它的实物能够通过机械方式进行生产”。Bayley(1982)则对以上总结道:“工业设计是人们在决定大规模生产产品的外形过程中,艺术与工业的结合”。
由于工业设计是一类强调应用性的工作,机构性的定义及其变迁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维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价值的分析与产业视角的研究。国际工业设计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es of Industrial Design)分别在1970年、1980年与2006年三次对工业设计进行了概念性的描述,“物品适应特质”(1970)、“新 的物品品质与规格”(1980)、“多向度的品质、过程、服务和整个生命周期系统”(2006)依次是其中的逻辑中心。就其看来,工业设计的工作对象在这一认知变迁中快速扩大,从最初的创造“产品差异”“产品规则”之后,已然扩大至“产品(生态)系统”的范畴,但这一趋向宽泛的概念变化在有效增强工业设计的社会应用方面目前看来还显得颇为吃力。一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对此也提出了质疑,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Industrial Designers Society of America)在2009年曾聚焦性地将工业设计描述为“一种创造及发展产品新观念和新规范标准的行业,借以改善外观和功能,以增加该产品或系统的价值,使生产者与使用者均受其利”。英国设计委员会(Design Council of United Kingdom)(2005)、韩国设计振兴院(Korean Institute of Design Promotion)(2008)都曾对国际工业设计联合会的概念有过修订,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修订的局部针对性与其本国的工业经济形态有着重要关联。
我国对于工业设计的独立意见形成于“十一五”与“十二五”规划的交接时期。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定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中,工业设计被描述为“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该意见进一步认为,工业设计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产业,该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较其他的机构性意见,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工业设计的描述有两点突破:一是将工业设计的工作过程明确为一种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二是将其业态性质定位为“生产性服务业”,并将其纳入产业范畴。尽管如此,从指导实践的角度来说,这一定义对于工业设计基本成果形式的描述仍有待补充,这将成为本次讨论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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