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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中的雇主及其角色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狭义上看,员工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员工及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雇主以及雇主组织。不同的主体在员工关系中均有相应的角色和作用。(二)雇主及雇主组织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角色雇主是员工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者的称谓。在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中,雇主是指在具体员工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

员工关系中的雇主及其角色

从狭义上看,员工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员工及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雇主以及雇主组织。从广义上看,员工关系的主体还包括政府。不同的主体在员工关系中均有相应的角色和作用。

)工会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角色

著名的工联主义者韦布夫妇为工会下的定义为:“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者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1]劳动经济学对于工会的定义为:“工会是一种集团组织,其基本目标是改善会员货币和非货币的就业条件。”[2]各国的法律对于工会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工会组织因员工关系冲突而产生、以维护会员利益为首要职能,以集体谈判为基本手段。因此可以一般性地认为,工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为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在特定工作场所自主设立的组织。

)雇主及雇主组织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角色

雇主是员工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者的称谓。在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中,雇主是指在具体员工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雇主在员工关系中是生产资料的代表,其概念可以界定为:员工关系中代表资方负责管理和处理劳工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其具体法律特征为:

(1)雇主是员工的对称,其基本特征为“雇佣他人为其劳动”。

(2)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在具体员工关系实践中,雇主必须由自然人来充任或者代表。(www.xing528.com)

(3)凡是员工关系中代表资方或者管理方处理有关劳资事务的人,均可称为雇主。所以,雇主可以包括企事业业主、企事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代表企事业业主处理劳资事务的其他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力使用者用“用人单位”一词来表述。“用人单位”一词是计划经济下“单位制”的产物。但是在有很多劳动力的使用者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摊点、作坊和家庭工厂等,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他们并非“单位”,而只是“老板”。这些雇主类型被排除在“用人单位”之外,这反映的是我国员工关系仍处在转型过程之中,市场化员工关系的雇佣与被雇佣的性质还没有被社会普遍认同。

雇主组织是由雇主依法组成的组织,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使单个雇主形成一种群体力量,在产业和社会层面通过这种群体优势同工会组织抗衡,最终促进并维护每个雇主成员的具体利益。它主要包括三种类型:行业协会、地区协会和国家级雇主联合会。雇主组织的出现在实践上一般晚于工会组织的成长。雇主组织最主要的作用是在员工关系中代表雇主的利益,其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集体谈判;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培训服务。

)政府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角色

目前,对于政府在员工关系中的作用,许多学者通过分析与归纳,赋予员工关系中政府各种“角色”,它的主要角色有立法者、市场规制者、协调者、公共部门的雇主等。政府在员工关系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制定劳动政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维持和提高劳动条件;协调员工关系。但是目前对于是否应该把政府作为雇主,中国雇主是否具有雇主身份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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