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
一、本条例规定之各种凭证,均应依本条例完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票冀南行政主任公署规定式样监制,并指定冀南各县稽征股发行通用。
三、应纳印花税之凭证应于交付或使用前贴用印花税票,但不得以邮票代用,违者应令补贴。
四、同一凭证须备二份以上由一方或各方关系人各执一份者,应每份各〔分〕别贴用印花税票。
五、已贴花税票之凭证,因事变更而修改原凭证继续使用,其变更部分,各需加贴印花税票时仍〔应〕补足之。
六、贴用印花税票,应与税票与原件纸面骑缝处加盖图章或盖押。用过之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七、经关系人约定,将已失时效之凭证继续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同正本使用时,仍应另贴印花税票。
八、同一凭证而具有二种以上性质者,其税率相同仅按一种贴用印花税票。其税率不同者,按较高之税率贴用。
九、应纳印花税之凭证得受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指定之主管机关依法执行稽查,稽查规则另规定之。
十、应纳印花税之凭证及税率,依□[下]列之所规定每件凭证所贴印花之最高额不得超过20元。
1.凡有营业之性质发货票,每件发票货价满3元以上者贴印花1分,满10元以上者贴印花2分,满百元以上者贴印花3分;
2.凡银钱货物收据(金融业存款收据除外),每件收据其金额或货价满3元以上贴印花1分。满10元以上贴印花2分。满百元以上贴印花3分;
3.凡旅馆、饭铺或工商业给顾客开列应付帐目之帐单,每件帐单金额满3元以上,贴印花1分。满10元以上者,贴印花2分。满百元以上者贴印花3分;
4.凡各业商店所出(支出物货之单据簿)单据,每件贴印花2分。□[账]簿每件贴印花每年两角。但单据每件未满3元者免贴;
5.凡(每预定买卖货物单据合同)单据,每件货价满3元者贴印花2分。合同每件贴印花2角;
6.凡各业商店货栈或管仓库等之所出寄存单据,每件贴印花2分。但公营事业出给之寄存单据免贴;
7.凡储蓄单据每件贴印花2分,邮政储蓄单据免贴;
8.凡关于租赁各种产业及承租地亩之单据契约,每百元贴印花2分,其超过之数不及百元者亦以百元计,但每件租额未满10元者免贴;(www.xing528.com)
9.凡各业商店及银行关于营业上所立之各种总支簿册,每件贴印花2角;
10.凡合资营业之字据及借贷或抵押之单据等,每件按金额百元贴印花2分,不及百元者亦以百元计。但借贷抵押单据,每件金额未满10元者免贴;
11.凡遗受产业或析产单据,每件按金额每百元贴印花2分,不及百元者亦以百元计。但每件金额未满50元者免贴;
12.凡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四角,但户籍登记之机关发给结婚登记证书免贴之;
13.凡延聘契约每件贴印花3分,但政府机关及学校所发给之免贴;
14.凡委托他人经理或代理或保管某种事务所立书据,每□[件]贴印花2分;
15.凡证明身分〔份〕或资格之证照,每件贴印花2分。但司药人、配药生、助产生、看护生等证书,每件贴印花5角。户籍与人事登记证书、旅外侨民国际证书、华侨登记证书、核定小学教员证书、教员受试科目成绩证书,免贴;
16.凡国立及公私立之学校毕业证书,专门学校以上者每张贴印花3角,中学每张贴印花1角。但小学以下免贴;
17.凡类似营业之各项许可证照、专利或采矿执照及公私组织之营业许可证照,每照贴印花2元。其他营业执照,每件贴印花1元。但按年一换者,每件贴2角,每按季一换者,每件贴5分;
18.凡是枪支执照,狩猎枪每照贴印花1元。自卫枪支,每照贴印花1角。但地方武装自卫团体者免贴;
19.凡承领或承租官产执照,承领者每照贴印花1元。承租者,每照贴印花2角。但每件承领金额不及10元者免贴。
十一、凡违犯以上各条款者罚则依左〔下〕列之规定:
1.违犯第三条至第八条及第十条各项之规定不贴印花税票者,酌量情节处应纳税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金,其贴用不足定额者减半处罚。
2.违犯本条例所规定情事在二条以上者,依十一条规定之罚款分别裁定合并处罚。合并处罚之金额,不得超过其情事最重之条件,应处罚金之3倍。
十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发觉违犯本条例之凭证,应以本条例处罚之。
十三、违犯本条例之凭证于处罚后,仍令负责人按应纳税率补贴印花税票。
十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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