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政府的内务政策以肃清汉奸,保障尽可能广大群众参加抗日战争,及逐渐破除封建关系为原则。
在这些区域内应宣布与日本断绝国交,因此,凡与日本帝国主义发生关系的,在这些区域都是违法的。汉奸是接受日本帝国主义的指使,来反对和破坏中国抗日战争的人。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投降日本帝国主义,并接受日寇的指示而工作的人,也是汉奸。但是有许多无法逃避的人民,不得不在日寇强迫下而表示投降的,甚至被日寇强迫从事劳役与守望的,这些人均不得称为汉奸一律处办。因为日寇的压迫,有时人民还不得不向日人报告游击队的行动,游击队还应该谅解人民的苦衷,不使人民为难,组织人民向日人谎报等。
在这些区域内的内务政策应该是:
(一)处汉奸以死刑。
(二)处罚阻碍与破坏群众抗日救国运动的官吏,豪绅及厂主。
(三)改组原来的警察民团,并将他们编入抗日游击队。组织特别的人民自卫队来维持地方秩序。
(四)改组法庭,法官民选。
(五)颁布法令——宣布婚姻自由、信仰自由、禁止大烟毒品,禁止缠足,禁止人口买卖等。(www.xing528.com)
(六)组织地方的人民警卫,实行守望放哨及通行证。
(七)抚恤因抗日而牺牲的家属及残废者,救济难民。
(八)优待抗日军人家属。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1]这是刘少奇《抗日游击战争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一文中第五部分的一至四节,题目为第五部分的标题。《抗日游击战争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全文共六部分,前四部分已收入《刘少奇选集》(上卷)。
[2]四项任务是前文中提出的:普遍地武装人民,动员人民参战;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改善人民的生活;肃清汉奸,取缔一切阻碍与破坏人民参加抗日战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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