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沿海地区形成集聚对微观层面的最大不利影响,就是制约了各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以人口自由流动为基础的集聚发展思路本身并没有错,反而是符合客观规律的,那些选择了沿海地区并且能够留下成为本地市民的人口应该都可以在沿海的集聚发展中很好实现美好生活的诉求。具体来讲,大致有人口意愿阻碍、制度因素阻碍、地理因素阻碍、融入沿海阻碍等几类原因,使部分人口没有选择迁移到沿海地区。其中有的阻碍因素可能被缓解甚至完全消除,但也有的阻碍因素是难以被完全消除的。因此沿海地区目前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可能像“黑洞”一样集聚全国所有的人口,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流向沿海的人口,他们的美好生活诉求就不可能直接从沿海的集聚发展中得到很好的满足,只能从沿海地区之外寻求解决方案。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列举各种制约沿海“无限”集聚的原因,并不是认为沿海地区不适宜集聚发展。事实上恰好相反,沿海地区是全国经济集聚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应该进一步创造条件帮助沿海地区实现更好的集聚。比如,通过户籍等二元制度改革,让那些原本希望去沿海地区但受到户籍制度限制没去得了的人口能够如愿;通过规划理念的更新、建设用地配置的优化,进一步缓解外来人口融入沿海城市的阻碍;等等。但对不能完全被消除的阻碍因素,比如人口自身迁移意愿和各种地理性迁移成本带来的阻碍,也必须充分尊重现实。那些会一直存在的阻碍因素,甚至部分未来能消除的因素,其短期存在都会通过影响演化路径而改变演化结果,这些都应该归属于新经济地理所说的经济集聚中的非“黑洞”条件,沿海地区应该高度集聚发展以及这种集聚的非无限性都是客观规律使然。
(一)自身没有流向沿海的意愿
沿海地区代表了全国经济发展的最高水平,比其他地区更有可能为就业者提供高收入。但每个人的“效用函数”构成千差万别,其中并不是只有经济或收入作为唯一目标,基于多目标的综合考虑,不会每个人都单纯因为预期收入的增长而必然愿意流向沿海。比如,恋乡情结、民族习俗等非经济因素,以及每个人自身的人力资本条件、家乡的各种资源禀赋等经济因素,都可能使部分人口没有离开家乡流向沿海的意愿。甚至有的农业人口,在留守农村务农与进城务工之间一直选择留守农村(尹虹潘和刘渝琳,2016b)。
(二)户籍等制度性因素的阻碍
农业转移人口是中国跨区域流动的主要群体,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阻碍了人口自由流动(Au和Henderson,2006;Whalley和Zhang,2007)。户籍制度的这种效应以及由此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有充分共识的,近年来国家也正在深化相关体制机制改革。部分研究把户籍制度视为沿海地区集聚发展的主要阻碍,认为只要通过改革消除户籍制度性障碍,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就可以通过沿海的集聚而自然实现(陆铭和陈钊,2008;陆铭和向宽虎,2014;陆铭,2017;陆铭等,2019)。
(三)各种地理性迁移成本的阻碍
地理空间距离对全国人口迁移、特别是对部分人口不选择沿海的负面影响,源于当前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下作为经济“中心”的沿海地区在全国的地理东端,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流出地的内陆地区处于反方向的地理西端,“高处”同时也是“远处”,人口流向沿海地区的地理跨度太大。人口远距离流动,经济成本与精神(情感)成本等直接迁移成本较高;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是“非正规”就业,而在“非正规”就业中往往能为就业和收入带来便利的家乡“关系”等社会资本(Zhang和li,2003),难以从距离沿海地区较远的家乡延伸过去;语言/方言沟通(刘毓芸等,2015)、饮食习惯、文化习俗等巨大差异可能成为就业与生活的障碍。前述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沿海未必是距离较远的农业转移人口最好的选择。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的相关监测统计,西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比例大大低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省内流动比例则对应高于中部地区),就是地理性迁移成本增大制约人口流向沿海的一种显性体现。户籍等制度性阻碍可以通过改革来逐步消除,而各种地理性阻碍却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如果地理性阻碍完全消除也就意味着沿海的优势不复存在了。(www.xing528.com)
表1-3 外出农民工跨省与省内流动构成比例(2018年与2012年对比)
数据来源:2012年数据来自《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305/t20130527_12978.html,2013年5月27日;2018年数据来自《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4/t20190429_1662268.html,2019年4月29日。
(四)融入沿海城市受到各种阻碍
有研究发现沿海城市的容纳能力不足,主张以城乡互动为基础,在全国各地推进就地或就近城市化(刘文勇和杨光,2013)。也许并不是沿海城市的规模已经达到经济意义上的最优“上限”,而更多是由于过去的城市规划建设理念造成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但无论成因如何,这是短期难以改变的既成事实。即使一些研究呼吁改变对大城市规模的限制,部分政策也开始在转变,但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就改变过去已经形成的现实,这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只能以现实为基础来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需求如何满足。显然不可能让他们先留在农村,等到沿海大城市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扩容”之后再转移出来,那么就需要在沿海地区之外吸纳相当数量的农业转移人口。
此外,虽然沿海地区可以提供更高的收入,但也带来更高的生活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房价,将会对外来人口融入沿海城市带来较大的经济阻碍。相关研究认为,2003年以后全国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使发达地区建设用地指标供给相对紧缺,而人口大量流入使土地/住房需求增加,因此推高了发达地区城市房价,进而推高工资水平,对发展效率带来负面影响(陆铭等,2015;韩立彬和陆铭,2018)。建设用地供给不足对沿海城市高房价的影响的确不可忽视,当其他条件都被控制住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说供给量足够大就可以把房价降得足够低。
但是现实中供给不可能是无限的,即使全国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格局一直维持在2003年之前的状态,也不可能使沿海城市的房价/地价完全不上涨(但不可否认会有抑制房价上涨的效果)。人口集聚规模增加引致城市内部收入差距扩大是规律使然(陆铭,2016),从理论到经验实证研究的结果都表明城市内部收入差距扩大本身就会推高房价/地价(尹虹潘,2011;徐舒和陈珣,2016)。而东部地区的引资竞争也会提升居住用地价格与房价,与之相对比,中西部地区的引资竞争则并不会产生这种效应(范小敏和徐盈之,2019)。所以,比较全面地看待沿海城市的高房价问题,应该认为有限供给下随着集聚发展的规模不断增大、竞争日益加剧,沿海城市的房价总是会升高的,对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倾斜可能从供给端提高了沿海城市房价上涨的程度,但并不是沿海城市高房价的唯一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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