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跟踪、查询
货物发运后,大部分客户都希望了解和掌握所发运货物的在途信息,特别是发运物资比较重要或对运输时间要求较紧的货物,从而对货物是否能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作出判断。
目前,对于国内段铁路运输途中货物跟踪可利用中铁FMOS网络随时查到国内铁路车辆所在地点、是否有滞留等。一般国外的车辆跟踪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如在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30天内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货物查询申请书。申请书须填写一式两份,由发货人向发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提出。同时要提交运单副本或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书。提交的时间不能晚于运到期限期满后3个月内。
(二)运输合同变更的处理
1.运输合同变更的提出
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国际联运货物在发站承运后或运送途中,由于贸易合同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发货人和收货人在填写变更申请书后,有权在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
2.运输合同的变更范围
发货人的变更范围:
(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情况下应注明变更运输合同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运还发站。
收货人的变更范围:
(1)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
(2)变更收货人。
变更限制:
(1)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对运输合同变更一次,并且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同时,变更合同的当事人要对因变更合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负责。
(2)我国铁路规定:在我国发运的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发货人只能在货物列车未从我国国境站发出前提出变更。
(3)铁路有权拒绝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变更的情况:
根据《国际货协》第20条第10项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
1)执行变更的铁路车站在收到变更申请发站或到站的通知后无法执行;(www.xing528.com)
2)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的国内法令和规章相抵触;
3)可能违反铁路营运管理时;
4)在变更到站后,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预期费用。
当铁路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变更运输合同时,有权按有关规定核收变更运输合同后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
3.运输合同变更办理手续
作为货运代理,接到客户运输合同变更要求后,要让提出变更申请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运输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按铁路要求提交运单副本。
货运代理需将变更申请书提交给发运站,由发运站向国境站发送变更指示,国境站在接到变更指示后,可在运单上改写变更内容,并在变更处加盖国境站印鉴,原则上每张运单只能变更两处。
(三)赔偿
在国际铁路联运中,发运国、过境国和到达国的铁路承担《国际货协》规定的连带责任,对运输中由于铁路责任造成的损失负责处理和赔偿。
1.赔偿限额
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当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赔付额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
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赔偿额按外国供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价格另有声明时,按声明的价格给予赔偿。
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
在下列情况,对未履行货物按时运到期限,铁路不负责任:发生雪(沙)害、水灾、崩塌和其他自然灾害,按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和按有关国政府的指示和其他非铁路责任,发生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其他情况。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商务记录
(1)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的丢失、货损、单据丢失、包装损坏、货物变质等事故,事故发现车站要填制“商务记录”。
(2)商务记录是运输事故、逾期和提出赔偿及商务条款的法定文件;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收、发货人和运输代理人在遇到运输事故时,必须及时取得商务记录文件,才有可能进行索赔。案例分析
本节开始的引导任务中,C公司从河南开封铁路发运一批石油套管到阿塞拜疆的巴库,货物总重486t,每根管子重量1t,根据外形尺寸(Φ247mm×11700mm)和单件重量设计用9个敞车发运,每车装54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其中的一个车皮少了一根管子。
分析:作为运后服务的一部分,货运代理在收到客户的货物减少报告后要积极协助客户进行索赔工作。
首先,向到站提供官方的少一根管子的证明;同时要查运输过程中发站、国境站、到站的商务记录,弄清楚货物减少的原因及地点;凭商务记录和货物减少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偿后再追索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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