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着载货量大、速度快、受气候影响小、安全程度高、时间有保障等优势。但是也存在运距长、手续复杂、环节较多,跟踪联系不便等问题。同时,铁路联运的货物交付、查询、变更手续与其他运输方式也不同。当出现货损、货差时,铁路联运的连带责任的区分和赔偿问题的解决,都要求货代必须很好地掌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相关规则。
目前,我国铁路参加和执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国际货协》、《国境铁路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等。
(一)《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协》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的简称。现在执行的是1971年4月经铁路合作组织核准、并从197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目前,《国际货协》签约国有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越南、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中国、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和爱沙尼亚等21个国家。此外,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等国虽已退出《国际货协》,但仍采用《国际货协》的规定。
《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有责任。
(2)承运人的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负责完成货物的运送全程的运输,合同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应是《国际货协》参加路和适用路),自接收附有国际货协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铁路的连带责任包括:运送途中国境站货物及单据交接、货物的换装,一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
(3)承运人免责。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
1)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因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及类似结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过失。
4)由于发货人、收货人或授权人员未执行或适当执行海关或其他行政规定和其他非铁路招惹的事故。
5)因发货人或收货人装、卸车原因造成。
6)由于发送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www.xing528.com)
7)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8)由于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点。
9)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10)发货人在托运时需按特定条件承运货物时,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
11)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耗。
根据情况推定,当货损发生可归责于上述第1项和第3项原因时,由铁路负责;发生于除第1项、第3项以外原因时,则只要收货人或发货人不能证明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即应认为是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
(4)留置权。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依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令和规章的规定。
(5)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国际货协》第29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可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提出,或由收货人向收货站/到达路提出,并附上相应依据,注明款额。铁路自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该项请求,并予以答复。发货人或收货人在请求得不到答复或满足时,有权向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货协》第30条规定,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
(二)《国境铁路协定》
《国境铁路协定》是两个相邻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有关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辆及货物的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换列车和机动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的规定。我国在中俄、中哈、中蒙、中朝、中越铁路间都签订了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它对铁路和收、发货人都有约束力。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是我国铁路根据《国际货协》的规章摘编而成,只适用于我国国内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对国外铁路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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