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制说明:
(1)《国际货协》第7条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对每批货物均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运单中由发货人填写的各栏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均由发货人填写并添附俄文译文(除发往越南、朝鲜两国外)。
(2)运单中由发货站和中途站填写的各栏和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由发站和中途站添附译文。
(3)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以仅用本国文字填写,不附俄文译文。
(4)国际货协运单共有98个栏目,其中运单、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正面未画粗线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包括由发货人或车站(视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填写的栏目(实际运作中,这一部分多由代理填写,然后发给发货人确认)和由海关填写的一个栏目,其余粗线以内和背面各栏由铁路(包括发运路、过境路和到达路)负责填写。
(一)由发货人填写的栏目
第1栏:发货人,通信地址。
填写发货人的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发货人的名称可为发货人姓名或发货人单位完整名称。
由中、朝、越发货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
向发货人返还货物或空容器时,要援用原批货物运单上的收货代号填写。
第2栏:合同号码。
发货人应在该栏内填写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如供货合同有两个号码,则发货人在该栏内填写出口单位合同号码,进口单位合同号码可填写在第6栏内。
第3栏:发站。
填写运输规程中所载的发站全称,有些国家还应注明发站的数字代号。
向发货人返还货物或空容器时,应以原运单中的原到站为发站。
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发货人可在本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
(1)修改运单(不超过一栏或相关的两栏)时,注明所作的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
(2)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注明这一绕行的径路。
(3)易腐货物的运送方法。
(4)关于未完成海关和其他指示的说明。
(5)如在运单上未添附出口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则应注明出口许可证的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和该证所在的出口国境站哪一单位。
(6)对货物在运送和交付发生阻碍问题的意见。
第5栏:收货人,通信地址。
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及其通信地址。收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收货人的名称可为收货人的姓名或收货单位完整名称。必要时,发货人可指定在收货人的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货。往中、朝、越发货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可以只用中文填写,向其他参加国家发货时,必须使用中、俄两种文字详细记述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下述事项可在本栏做相应记载:
(1)根据收货人要求和发站电报变更收货人时,运输合同变更处理站(截留货物的车站或国境站)应将原收货人及通信地址划消,并记载新收货人。
(2)从《国际货协》参加路向未参加路发货,记载“收转代理人”。
(3)从《国际货协》参加路通过其过境路港口发货时,记载“收转代理人”。
第6栏:对铁路无约束力的记载。
发货人可以在本栏填写有关本批货物的记载,供收货人参考,铁路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发货人还可在本栏右上角处填写进口单位合同号码。
如本栏篇幅不足,发货人也可以在运单第5联背面第94栏和第95栏两栏的右侧空白处做上述记载。
第7栏:通过的国境站。
记载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有可能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例如,通过阿拉山口向哈萨克斯坦运送货物时,应注明“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过境蒙古运送到俄罗斯货物时,应注明“二连浩特—扎门乌德(中蒙边境)、苏赫巴托—纳乌什基(蒙俄边境)”。
发现误送的国境站可在接收路同意下更改本栏的径路,并加盖本站日期戳证明。
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
在斜线之前,应注明到达路的简称,在斜线之后,应用印刷体字母(中文用正楷粗体字)注明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到站全称和注明到站的数字代码(又称为站编)。例如,哈铁/热姆站669406,俄铁/新西伯利亚站850609。
在第9~11栏各栏内填写事项时,可不受各栏间竖线的严格限制。但是,有关货物事项的填写顺序,应严格符合条例各项的排列顺序。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应添附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并在有关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
第9栏:记号、标记、号码。
填写每件货物上的记号、标记、号码和集装箱上的箱标、箱号。
第10栏:包装种类。
注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等),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时,注明“集装箱”字样,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种类。
如货物运送时不需要容器或包装,并在托运时未加容器和包装,则应记载:“无包装或裸装”。
第11栏: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应符合《国际货协》第7条第8项的规定,包括:危险货物须按《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的规定(现我国使用中铁《危规》品名);过境货物须按铁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填写货物品名和代码;其他货物或按运送该批货物适用的发送路、到达路或《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的规定,或按贸易上通用的名称填写。
下列事项可在本栏记载:
(1)托运木材和木柴时,发货人可填写货物的垛数和以厘米为单位的高度或以立方米为单位的体积等。
(2)运送危险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货物名称及关于货物危险性记载(如“爆炸危险”、“易燃”、“毒”等)的下面画一红线或盖红色戳记或红色墨水填写,并注明“中铁危险货物品名表第××货物”。
(3)用一份运单运送合装货物或准许混装的危险货物时,发货人应按每种货物分行记载名称、重量和件数。
(4)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发货人应在货物名称之下另写一行,注明运送用具名称。(www.xing528.com)
(5)运送超限货物时,发站记载:“在……(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并注明从车底板起的货物高度和宽度。
第12栏:件数。
注明一批货物的数量,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注明集装箱个数,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所有集装箱内的货物总件数。
如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篷布而未加封的货物,当总件数超过100件时,则注明“堆装”字样,不注货物件数。
运送小型无包装制品时,应注明“堆装”字样,不注件数。
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则在运送用具名称同一行上,根据运单第11栏的填写内容注明该运送用具的数量。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千克)。
注明货物的总重。用集装箱和托盘或使用其他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注明货物重量,集装箱、托盘或其他运送用具的自重和总重。对于大吨位集装箱,应分别记载每箱的货物重量、集装箱自重和总重。运送空集装箱时,记载集装箱自重。
第14栏:共计件数(大写)。
用大写填写第12栏“件数”中所记载的件数,即货物件数或记载“堆装”字样,而发送集装箱货物时,注明第12栏括号中记载的装入集装箱内的货物总件数。
第15栏:共计重量(大写)。
由发货人用大写填写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千克)”中所记载的总重量或由铁路用大写填写第32栏“铁路确定的重量(千克)”中所记载的总重量。
第16栏:发货人签字。
发货人应签字证明列入运单中的所有事项正确无误。发货人的签字加盖戳记办理。
第17栏:互换托盘。
本栏的记载事项,仅与互换托盘有关(我国暂不办理托盘运输)。
第18栏:种类、类型。
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应注明:集装箱种类——大吨位;集装箱类型——20英尺或40英尺。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如篷布、粮谷挡板、车门拴栏等)。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
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如SZDU212846-8)。不属铁路的集装箱,应在号码之后注明大写拉丁字母“P”。
本栏在使用中应注意写明集装箱的所属者,如中铁箱、俄铁箱、货主所属自备箱。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
注明根据《国际货协》第15条由发货人负担过境路费用的过境路简称,并填写到达国和通过国铁路运输代理的名称,付费注册编码和本车货物的付费码。
如发货人不负担过境路的费用,则发货人应记载“无”字样,如发货人、收货人都没有委托代理人支付过境国运费,则过境国有权拒接收货物。
第21栏:办理种别。
办理种别分为:整车、大吨位集装箱,不需要者划消。
第22栏:由何方装车。
可由发货人或铁路装车,不需要者划消;无划消记载时即认为由发货人装车。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如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动植物检疫证书、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卫生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其他货物出口所必需的文件)。
如运单上未添附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发货人在本栏注明无需添附各该文件。
如运单上附有补充清单,记载添附补充清单的张数。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瑞士法郎)。
用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发货人在填写本栏货物的声明价格后,即被认为参加国际货物保价运输,需缴纳相应保价费用。
第25栏:检查标签。
采用检查标签时,必须在第二联(运行报单)和第一份补充运行单(存根)的第25栏内,各贴附一份检查标签。检查标签应符合《国际货协》的规定。
我国铁路不采用检查标签,而将运送本批货物的带号码补充运行报单的号码填入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的本栏下半部,上半部不填。
第50栏:附件第2号。
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在方框内画对角线。
如果该栏中方框和“附件第2号”字样为黑色,则发货人在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相反方向和过境这些国家的危险货物时,除在运单货物名称下画一横线外,同时还应在运单第一联货物名称下画一红线。
(二)由发货人或车站填写
视由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而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由海关填写海关记载
第26栏由海关记载之用。报关后货物由海关加盖监管章。
其余栏目由铁路填写(包括发送路、过境路和到达路)。
缮制好的运单正本和副本实单见表4-12和表4-13。
表4-12 运单正本
表4-13 运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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