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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合同数量条款的建议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学习,王雅拟定了该批出口苹果酒品名及品质条款。商品的数量是进出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我方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合理地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拟定合同数量条款的建议

经过学习,王雅拟定了该批出口苹果酒品名及品质条款。在此前的交易磋商中,买方需要采购5 000支该款苹果酒,那么,该怎么拟定数量条款呢?

1. 商品数量在合同中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商品的数量是进出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分析

【案情】明华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2. 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1)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Measuring System)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2)商品的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不同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计量。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计量单位主要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常见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

(续表)

【思考】

请查询国际贸易中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的区别,思考怎么在交易中避免误解。

3)重量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算的方法很多。用件数计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装,比较容易计量;大宗散装货物和无包装或简单包装的货物,则采用衡器检重。在计算重量时,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G.W.)。

毛重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包装物的重量称为皮重(tare)。它在多数情况下只作为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算。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商品。这种表示重量的方式习惯上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俗称“连皮滚”。

(2)净重(Net Weight,N.W.)。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算重量的方法。业务中,如果按重量计量或计价,但未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要得出净重就要从毛重中扣除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其所含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后得出的重量。此方法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计算公式为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形状规格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总重量。此方法适用于马口铁、钢板等。(www.xing528.com)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法定重量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它是海关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计量方法。法定重量中扣除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后的商品重量称为实物净重。

案例分析

【案情】明华公司与日本某公司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过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方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3.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需订明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2)合理地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例2-11]中国花生1 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China peanut,1000 M/T,gross for ne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at the contracted price.

知识链接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有些出口商品如矿砂、化肥、食粮等,由于其本身特性或因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难以符合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避免争议,可以订立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一般是指溢短装条款,即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溢短装条款的内容有:可溢装或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任务拓展训练】装船数量的确定

明华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明华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 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 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①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600)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任务拓展训练】数量机动幅度的解释

明华公司与英国T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 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英国后,经英国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 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T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T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案例分析

【案情】2014年6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 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14年8月。7月12日,对方按期开来信用证,

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规定开立,但未注明溢短装5%。8月10日,A公司装运了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单据于8月16日向开证行收款。8月20日,A公司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 600美元,超出信用证最高金额312 000美元。A公司只得重新开出金额为312 000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600公吨的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而此时630公吨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提单)掌握在进口方手里。由于金额不大,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较麻烦,只得放弃收款的权利,最终给企业造成15 600美元的损失。

【分析】本案例中我出口商没有完全掌握数量机动幅度在实际业务中的正确运用,特别是没有正确领会合同与信用证中数量与金额的关系。《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规定数量以包装件数或个体计数时,则此幅度不能适用。”在本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有5%的机动幅度,意味着买方可多交或少交5%的货量,但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有5%溢短装条款,按600公吨计算的货款即312 000美元为最高限额,卖方多交了30公吨,发票金额则超出了信用证限额。按《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因此,此案中的卖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数量交货600公吨,货源不充足时可在5%幅度内予以少交,但不能多交。

本案中卖方的失误在于审证时仅注意到信用证与合同的数量和总值表面上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审核溢短装条款。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数量和金额的机动幅度。

(2)当合同条款与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时,则以信用证规定为准,或要求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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