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1年—1923年,美国25个州针对70家天然气和石油公司进行了一个数据采集,对数据级做了回归分析,目的是在于评估这些公司在企业融资和投资决策领域,蓝天法是否产生了积极有效的影响。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规制俘获或者监管俘获,主要指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结合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政府决策,在1971年Sgen(音)提出这样一个观点,监管者通过监管,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大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正如刚才提到的,Sgen(音)提出所谓监管者通过监管,他们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大公司的利益,而并不是为了消费者和普通大众的利益。接下来在1976年帕斯曼(音)认为立法者是为了权衡利益冲突,而不总是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结果,另外就是拉塞(音)开发了一个模型,也就是政府、监管者、代理者三个层次的激励问题。
蓝天法律使这70家石油与天然气公司通过发行股票降低了财务杠杆,支付了股息,扩大了企业规模。在此我想提出四个假设作为我的核心观点,可供检验:第一个假设,蓝天法律的强力执行下,公司将向少数股东也就是小股东支付股息;第二个假设,蓝天法律通过公司发行普通股来增加小股东对股票的需求;第三个假设,蓝天法通过增加公司的资产来增大公司的规模;最后一个假设,蓝天法律与市场企业价值的增长是有关系的,也就是有可能有助于其市值的增长。
同时我也认为有必要对以下这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所谓敏感性的检测:(www.xing528.com)
首先,各州特有的因素,每个州有自己不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在米德州采取蓝天法的具体实际是否存在通货膨胀的现象以及税收的情况;另外,企业所特有的因素,比如说是否存在有关现象还是处于一个充分的竞争市场的状态;还有就是不确定性和市场的问题,比如说是否存在着意向选择以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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