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作为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多年来一直有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和讨论。这不仅和授权经营的实践发展性密切相关,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密切相关。从解释和分析现象的角度看,授权经营的理解可以是多维度的,包括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但是如何以合理的分析框架构建跨学科的理论解释体系,则是多数学者没有深入探讨的。授权经营在传统西方企业制度理论中相对比较简单,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和环境下,则需要依靠多维理论认知模式来深刻理解。因此,本文基于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理论为背景,通过构建以“内核论、性质论、阶段论”为三个标尺的理论体系来解释我国授权经营体制。
(一)“内核论”主要是授权经营体制的一种本源性基础理论解释。授权经营本身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最为基础的模式。其理论主要来自公司治理机制和“委托-代理”理论,即出资人(委托人)赋予一部分企业经营权力给企业经营管理者(受托人),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在企业实践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内部治理机制。体现在授权经营中便是出资人的赋权和监督并重;经理层的执行和对上负责并重。
(二)“性质论”主要是授权经营体制的一种变通性环境理论解释。作为授权经营在“私法”和纯粹市场语境下,没有过多悬念。但作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特别是处于转型变迁的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则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普遍原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理论做出回答。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精辟地阐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而授权经营体制在中国作为维护国有经济的重要体制,将会受到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也会作用于国有企业。因此,必须改革授权经营体制这一上层建筑,从而更好适应经济基础。并且以全民所有制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要想巩固这一基础性地位,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而这一切都将最终落实到国有企业实力提升上,但这必须依靠不断激活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从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关系角度来认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会发现它非常不同于西方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传统意义上公司法所构建的“出资人(所有权)-企业管理者(经营权)”更多的是以平权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出现而进行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则不可避免涉及国家所有制,即政府首先是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主体,并且因此具有支配相应范围内财产的权力。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具体的不同的财产,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不同的行政政治权力主体所有。因此,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委托-代理”关系,以简单的“私法”关系调整显然不妥,而应当视为“经济行政合同关系”这一特殊经济属性的行政关系。(www.xing528.com)
(三)“阶段轮”主要是授权经营体制的一种历史性发展理论解释。授权经营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发展的。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不断完善和变化过程中。而这种授权经营体制的变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能够得到充分的解释。从历史演进看,授权经营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权利分离、组建统一国资监管机构等阶段。这一过程恰恰体现了林毅夫教授所说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制度变迁理论提出制度的变化有两个方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前者主要以政府和国家推动的改革为主,比如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后者则主要以市场主体、个人提出的改革,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者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后者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对于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角度来看,属于“自上而下”的改革,但是在此期间,也有很多企业,比如东风汽车集团在早年就提出探索授权经营改革。可以看出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上下结合”的典范,这其实也是中国作为转轨经济和体制变迁的一种最有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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