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可得出决定国企高管腐败犯罪行为实施与否的主要因素为预期收益与犯罪成本的权衡,因此,我们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增加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犯罪的直接成本
前文分析中我们发现,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的原因之一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管缺失。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即建立高效可行的代理人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重点防控较易出现腐败行为的管理环节,可采用透明公开化管理,细化国企高管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从而弥补委托人监管漏洞,规避国企高管作案可乘之机,使欲实施腐败犯罪行为的高管在谋划、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时需考虑更多不利因素,如需花费更多的金钱打通关系,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寻找犯罪机会,这些因素均会增大腐败犯罪的直接成本(C1)。其次,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的声誉贬值成本(C4)往往大于其他形式的物质成本,物质成本为可统计的常量,可自行控制,然而声誉贬值成本(C4)却是难以计算衡量的无形成本。因此,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对正在实施或将要谋划的腐败分子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营造一种打击腐败犯罪的社会氛围,进而降低国企高管腐败犯罪概率。
(二)优化惩罚体系,增大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犯罪的经济处罚成本
完善司法追述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查处率(P),及时对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判决,是防范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的有效方法。然而,处罚是否达到预期震慑的作用,能否让犯罪者名利俱损,需依靠刑罚体系完备程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个体贪污数额达到10万人民币以上,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贪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处以死刑。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死刑比其他惩罚手段更具有威慑作用,但按照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过度强调死刑已经不合时宜。诚然,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但死刑对国企高管腐败犯罪问题适用程度还需进一步考量。如果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罪行已达到了死刑的惩戒标准,犯罪分子意识到即使自首也无可退之路,可能会更为疯狂的继续犯罪,会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法律的诉诸。徒刑惩罚概率较高,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惩戒腐败的作用,然而这种手段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是以增加社会成本为前提的,体现在监狱管理经费的支出上。对一些国企高管犯罪分子来说,非法获取金钱是其腐败犯罪的主要动机,金钱带来的刺激往往大于其对生命或是自由的渴望,高额经济处罚成本(C3)对于国企高管来讲可能更为奏效。可见,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的处罚体系仍需要进一步的系统化、合理化、机制化。(www.xing528.com)
(三)搞好廉政建设,增加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犯罪的机会成本
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基于这样一个前提:犯罪行为产生的效用及收益相对于合法行为产生的效用及收益更大,因此其选择腐败犯罪行为替代合法行为。想要从源头上预防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行为,需大力搞好廉政建设,增加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R1+R2),预防打击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行为滋生蔓延。影响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R1+R2)的因素包括:教育水平、工资、就业率、晋升概率、职业证书、年龄限制等诸多因素。因此,增加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R1+R2)可以从这几个因素着手:其一,严加考核把好用人关。对于国企高管的任命,首先要经过严格的考核,确保高素质,高品格的人才行使公共权力。要对其长期教育及提升的培训支出进行补贴,促进其不断发挥潜在价值。其二,提倡高薪养廉,整体上提升国企高管的工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个体物质满足与精神追求是不可分割的,尤其是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与物质利益直接关联,其产生的根源必然与国企高管的物质待遇直接相连。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劳动的过程,其产生的价值远高于普通的一般劳动,国家为了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尽量避免公共权力介入市场,往往会采用各种调节手段限制国企高管有可能实施的“寻租”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虽然规避了腐败犯罪的风险,但也限制了国企高管的收入。因此,为了调动国企高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使握有公共权力的国企高管人员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相应较高的即期工作收入和预期收入。其三,在刑罚上对各项从业资格证书予以规定,对犯有腐败罪行国企高管的职业身份及各项从业职业资格书予以刑法上可操作性的否定性评价,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乃至终身不予任用或担任有关职务,这样从间接上增大了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
(四)完善制度建设,零化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犯罪的收益
成本—收益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国家可从增加犯罪成本达到防治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的效果,也可从控制腐败犯罪收益的角度达到预期目的。其一,加快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使国企高管本人财产暴露在公众之下,也涉及其子女及家人。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如本人或家人拒不申报或申报不足均将受到法律的相关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控国企高管收入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我国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了该种制度,但该制度还未成熟的应用于国企高管的管理体制中,而且相应配套法律措施还未全面建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因此,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改进,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其二,政府应尽快全面实施政务透明化管理、公开采购及招投标。政府在某些无法规避的资源配置中仍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作为委托人的身份直接把权力下放到代理人手中,这就为手握公共权力的国企高管“寻租”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通过政务透明化管理、公开采购及招投标等方式,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代理人不法行为,使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更为垂直化、透明化、灵活化,从而既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又能降低社会公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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