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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充分预判了该评估过程之后,可以有效分析国企高管收入腐败行为的决策过程,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国企高管的腐败犯罪行为败露后,他所失去的将不仅仅是腐败收入R3,还会同时失去R1+R2,即选择了腐败犯罪行为而舍弃的本应获得的正常收入部分,所以,我们将R1+R2定义为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

国企高管收入不合理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犯罪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于研究国企高管收入腐败问题乃是一个颇为有利的分析工具[5]。该理论首先假定犯罪人为“理性犯罪人”,即国企高管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首先会衡量犯罪的成本—收益相对于合法行为成本—收益所获得经济收入的差异,当犯罪行为带来的净利润率大于从事合法行为所带来的净利润率时,犯罪分子则会选择实施犯罪;反之,则不选择实施犯罪[6]。国企高管所犯下的各种腐败行为均视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在进行腐败犯罪之前,通常会有意识或潜意识地进行犯罪的可行性分析,即成本—收益评估。在充分预判了该评估过程之后,可以有效分析国企高管收入腐败行为的决策过程,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针对犯罪行为的成本—收益评估中,首先,要对构成犯罪成本的各个因素进行量化考查,犯罪成本主要由犯罪直接成本、犯罪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惩罚成本构成。国企高管腐败犯罪的成本主要包括5个方面:直接成本(C1),指为防止腐败犯罪行为暴露而投入的相关费用,包括纵向地向上级行贿和横向地向同级派送封口费;法律成本(C2),指腐败犯罪行为败露后,司法机关判处的各项刑罚;经济处罚成本(C3),指法院判处的罚款金额;声誉贬值成本(C4),指腐败犯罪行为败露后,其名声遭到损毁所带来的无形损失;其次,还将对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收益进行考查,国企高管的收入包括合法与非法两个部分:其中,国企高管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期工作收入(R1),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预期收入(R2),指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升迁所带来的收益等;非法收入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腐败行为获取的不合法收入,即(R3),即通过各种腐败行为获取的不合法收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国企高管的腐败犯罪行为败露后,他所失去的将不仅仅是腐败收入R3,还会同时失去R1+R2,即选择了腐败犯罪行为而舍弃的本应获得的正常收入部分,所以,我们将R1+R2定义为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国企高管行为决策的二叉树如图1所示。

图1:腐败问题博弈树(www.xing528.com)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①国企高管腐败犯罪如被查处,则收益为0,成本为C1+C2+C3+C4;如不被查处,则收益为R1+R2+R3,成本为C1;②国企高管如从事合法行为,则收益为R1+R2,成本为0;③腐败犯罪的期望收益为P·0+(1-P)·(R1+R2+R3),腐败犯罪的期望成本为P·(C1+C2+C3+C4)+(1-P)·(R1+R2+R3),腐败犯罪的净利润为两者之差,而合法行为的净利润为R1+R2;④若腐败犯罪的净利润大于合法行为的净利润,即R3>[C1+P·(C2+C3+C4+R1+R2)]/(1-P)时,国企高管腐败犯罪的效用最大,更易采取腐败犯罪行为。因此,不等式右端数值提高时,为满足不等式成立的条件R3需相应增大,这也就意味着提高了腐败犯罪发生率,从而能够起到遏制国企高管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此假设的前提下,实施腐败犯罪行为之前,理性的国企高管会在成本—收益评估的基础上,考量是否进行腐败犯罪行为。具体而言:①P越大,腐败犯罪的净利润差越小,即完善提高监督查处率P,降低侥幸未被查处的概率1-P,国企高管腐败行为倾向下降;②R1+R2越大,腐败犯罪的净利润差R3-R1+R2越小,即增加国企高管的正常收益,也就会提高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同时缩减犯罪行为带来的利润和效用,进而起到“高薪养廉”的作用。③C2+C3+C4越大,腐败犯罪的净利润差越小,即增大法律成本、经济处罚成本和声誉贬值成本也可遏制国企高管的腐败犯罪动机。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国企高管腐败犯罪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比率及力度从而达到廉者自律、贪者自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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