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如何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给出为什么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合理性解释时,实际上隐含一个前提条件,即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而是公有制企业。于是,一些主张“国退民进”和反对“国进民退”的学者就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官办企业或官僚企业,官办企业或官僚企业存在着腐败、行政垄断和效率低下,应该退出和让位给私有企业。我们即使假设现在的国有企业办成了官僚企业,但是为了实现劳动平等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却不是不要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或者消灭国有企业,而是把国有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当然,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现实中的国有企业也并非都办成了官僚企业。不过,这却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如何避免国有企业办成官僚企业?实际上,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并一直在着手解决的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谁来代表全民履行所有权呢?由此,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由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当然,政府官员在履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很容易出现混淆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行使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的界限,以及混淆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权的界限,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甚至损公肥私。而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直沿着避免国有企业成为官僚企业的路径展开的:从“放权让利”到实行“承包租赁”“拨改贷”“厂长经理责任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的隔离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再到现在仍然正在进行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实行公司化改造,无不体现了这样的改革逻辑,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虽然说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建设离把国有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满活力的重要微观经济主体,因此,不能因为国有企业容易办成官僚企业,或者现实中个别国有企业变成了官僚企业,来否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企业建立、改革和发展的必要性。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在注意避免出现国有企业办成官僚企业的问题,注重分开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与企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的同时,又要避免出现另外一种相反的问题倾向,即避免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不到位、放松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出现。(www.xing528.com)
(二)如何增进国有企业的效率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论证为什么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合理性的过程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逻辑,即在生产资料或者说资本公有的条件下,杜绝了“按资分配”,人们只凭借劳动来获取收入,遵循“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是,在生产资料公有或者说资本公有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并不会自动实现。例如,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收入分配的严重“平均主义”,“按劳分配”并没有很好执行,结果大家吃“大锅饭”和“磨洋工”,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不高。这就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始终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如何增进国有企业的效率?一些主张“国退民进”和反对“国进民退”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的效率低,因此,应该从现在所在的所有领域和行业退出。这些学者给出的理由是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的公有企业,存在着诸如产权不清晰、科层组织过多、代理链条过长、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现象。但是如果把国有企业与股权分散的拥有多层分公司、子公司的大型的私有跨国公司相比较,这些理由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对于私有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来说,上述现象都存在。这些子公司能经营的有效率,国有企业就不能因此作为另外。还有些学者总是以“人是自私的经济人”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人总是对自己的才关心,来否定公有的国有企业。可是,照此逻辑,国民经济中只可能存在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小业主式的私有企业,因为任何两人以上所有的企业都存在“公有”的问题,更不要说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了。从实践上看,效率高的国有企业比比皆是,效率低的破产倒闭的私有企业也不绝于耳。而且从现有对国有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的文献看,也没有得出国有企业效率就一定比私有企业效率低的结论。[3]不管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所在行业、市场环境等等都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我们可以假定,在同样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同样资本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从事相同行业和产品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都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不会存在效率的差别,二者的差别仅仅在于是否存在“按资分配”和利润归谁所有,私有企业的利润仅仅归很少的私有企业所有者所有和支配,而国有企业的利润归全民所有,可以用于全民的福利。据此可以剖析学界和社会颇为流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不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其理由是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就是“与民争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在竞争性领域存在的国有企业其利润可以用于全体人民,但是民营企业(即私有企业)的利润却被少数私有者占有。因此,实际情况却是,民营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与国有企业竞争才是“与民争利”。当然,同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进退都取决于其自身的竞争力和效率,而不应把企业是公有还是私有作为判断其能否进退的理由。中央的文件精神也从来没有提出国有企业要从竞争性领域中完全退出。2007年财政部、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中央国有企业需要向财政部上交5%的国有资本收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资本利润率高所反映出的国有企业效率高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具有垄断利润,必须要破除国有企业垄断。我们就先假设国有企业存在着垄断利润,根据上面的分析,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是归全体人民所有,可以用于全民的福利,因此,即使国有企业存在着垄断利润,也未尝不可。而如果民营企业存在垄断利润,利润却会归于少数私有者所有。对于自然垄断等行业需要企业垄断经营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国有企业垄断显然优于民营(私有)企业垄断。[4]对于竞争型行业,如果民营(私有)企业可以通过竞争优势取得垄断地位,同样应该允许国有企业通过竞争优势取得垄断地位。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国有企业不可以存在垄断,而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竞争优势取得的,和已经取得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是否能不断地提供高效率的管理、高质量的产品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