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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标准变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标准选择后的变更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标准变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理解与把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判断时,将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发行人进行自我评估时,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并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准确理解、把握科创板的定位,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

(2)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

(3)核心竞争力及其科技创新水平的具体表征,如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科研资金的投入情况、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等。

(4)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等。

(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标准的选择适用和变更

为增强科创板的包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其中,第2.1.2条规定了通用上市标准,第2.1.3条规定了红筹企业适用的上市标准,第2.1.4条规定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适用的上市标准。

1.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即第2.1.2条中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红筹企业应选择第2.1.3条规定的标准之一。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2.1.4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

2.发行人申请上市标准变更的处理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标准选择后的变更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四)关于市值指标的选择

发行人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应当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的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

(五)关于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情形的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www.xing528.com)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六)关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的具体标准把握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七)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豁免申请)。

1.豁免申请的内容

发行人应在豁免申请中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2.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求

发行人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提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3)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的承诺文件。

(4)在豁免申请中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

(5)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6)说明中介机构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7)对审核中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3.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

发行人因涉及商业秘密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审慎认定信息豁免披露事项。

(2)发行人的董事长应当在豁免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

(3)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尚未泄漏。

4.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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