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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拟上市企业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概述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相对应,现行《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设立了高额的惩罚制度,大幅增加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二)民事责任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相关主体的先行赔付机制,并将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扩大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注册制下拟上市企业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概述

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相对应,现行《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设立了高额的惩罚制度,大幅增加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见表1.1)。

表1.1 欺诈发行的惩罚比较

(续表)

(一)行政责任

新《证券法》第十三章“法律责任”集中对发行人违规发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大幅提高处罚金额上限。对于欺诈发行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处以罚金的上限从六十万元或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五变为二千万元或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一倍,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上限从三十万元变为一千万元;并将欺诈发行由“不符合发行条件”扩大至“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从法律层面为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人行使信息披露监督权提供了依据。

(二)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相关主体的先行赔付机制,并将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扩大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此外,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允许投资者推选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法院公告登记的情况下,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同时,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诉讼,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三)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欺诈发行行为,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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