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ATT时代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透明度是指成员方应对其贸易的法令和规章进行及时的公开。GATT 1947第10条规定,成员方对其贸易规定有“公布”的义务。但这一义务主要是指法的“一般实施”(general application),尽管成员方对“一般实施”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争议,但通常都是对其公布的法律进行最低限度的公开。另外,“公布”义务与告知有本质上的差别,公布可以通过成员方本国的语言在国内媒体上刊载。然而,这样会增加其他成员方获取信息的难度。在GATT框架下,“告知”义务主要集中在第16条和第24条,分别是对补贴政策和签订FTA的告知。
进入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的告知义务得以扩大和发展。在WTO成立的诸多文件中,部长会议还对告知义务进行专门规定,强调告知义务应与WTO多边协定和诸边协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样,不加歧视地加以执行。[160]该文件还决定建立告知登记处,作为WTO秘书处下设的处理告知信息的核心机构。告知登记处除了收集和管理成员提供的各种信息,还负责提醒成员履行告知义务。尽管告知登记处未被授予对成员告知义务履行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在机制上其可以定期督促,此促成成员有效履行相关义务。除此之外,各委员会依据相关WTO协定,可以对成员告知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由于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委员会的监督对于告知义务的实施和WTO规则履行的透明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后,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由于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形成相关报告,因而对于成员内部政策和措施的披露、提高透明度也有着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值得重视的是,WTO某些协定推出的信息公开新机制正在不断扩展,对WTO透明度机制的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其中,由《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以下简称“TBT”)都设有“特别贸易问题”程序,即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准备、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及技术措施对其内部的产业或产品有负面影响,可以向SPS或TBT委员会提起异议。[161]另外,TBT的第10条还规定,每个成员在他国及相关利益方提出合理咨询要求时,应提供解答及相关文件。TBT的这种“咨询机制”不仅为成员,也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相关信息提供了途径,从而减少了这些主体获得信息的成本。TBT的这些机制为WTO其他协定提升透明度提供了借鉴,成为WTO透明度机制建设的新方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