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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担忧与欧盟的具体改革方案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对上诉机构成员任命的阻挠和上诉机构不断增加的瘫痪风险,引起了其他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担忧。(二)欧盟的立场欧盟在其概念性文件中同样提出上诉机构应该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改革,但欧盟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改革方案。有关实体法的议题,可以在WTO成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解释。欧盟特别强调,若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被中断,WTO成员可以进行有关改革或权威解释的讨论。

其他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担忧与欧盟的具体改革方案

美国对上诉机构成员任命的阻挠和上诉机构不断增加的瘫痪风险,引起了其他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担忧。欧盟日本、加拿大和中国等在多种场合重申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建议加快推进机制的相关改革,以挽救这一机制于危机之中。

(一)加拿大的立场

加拿大将上诉机构面临的争议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上诉机构对WTO法的解释是否增加了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上诉机构的系统和程序问题。有关实体问题,加拿大建议[150]对于争端解决机制所出现的争议建立正式的讨论通道,在成员中间开展主题讨论,并在成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以权威解释的方式对WTO法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加以明确。有关程序问题,加拿大认为[151]:第一,应对争端解决的主要目标加以明确,缩小“裁决建议”部分;第二,上诉机构的上诉审查聚焦在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议题上,特别是有关事实的发现和国内法的实施;第三,允许少数观点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有所反映,但同时申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只适用于本案;第四,当上诉机构不能在90天的期限内完成报告时,应在当事方间进行协商。

(二)欧盟的立场

欧盟在其概念性文件中同样提出上诉机构应该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改革,但欧盟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改革方案。欧盟强调上诉机构的改革应从程序开始,然后进入实体规定的改革。

欧盟建议,第一阶段应对DSU上诉机构运作及其裁决方式进行改革。[152]

在程序上主要有:第一,DSU第17.5条有关上诉机构的裁决期限,除非当事方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超过90天;第二,为了使上诉机构有充分的代表性和实现地理上的平衡,将上诉机构成员由7名增加到9名,这同时可以提高上诉机构的运作效率,使得上诉机构的专家能够分为三组对案件进行上诉审查;第三,将上诉机构成员的工作改为全职工作,并完善上诉机构秘书处机制。

在裁判方式上:第一,对《上诉机构工作程序》存有争议的第15条规则进行修改,经成员一致同意写入DSU;第二,修改DSU第17.2条的上诉机构“将对上诉方提出的每一个争议进行审查”,如加入“在争端解决必需范围内”以限定上诉机构在裁决中“过长的建议”;第三,应在DSU加入“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进行的法律解释”不包括城市法的相应内容;第四,有关判例法的问题,欧盟提出,上诉机构和WTO成员进行定期交流(如在年度会议上),成员可以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方法提出质疑;第五,延长上诉机构成员的任期为6~8年,以提高上诉机构的独立性和效率。[153]

欧盟提出在第二阶段的改革中强调实体议题。有关实体法的议题,可以在WTO成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解释。欧盟特别强调,若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被中断,WTO成员可以进行有关改革或权威解释的讨论。[154](www.xing528.com)

(三)主要成员的共同意见

2018年12月,欧盟、加拿大、中国、印度、挪威、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韩国、冰岛、新加坡和墨西哥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有关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提案。文件在强调争端解决机制和上诉机构在WTO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同时,要求各成员尽快启动上诉机构专家的任命程序,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第一,有关上诉机构专家过渡期的问题。这些国家建议修改DSU,如果听证会已在离任专家的任期内完成,离任专家应完成该上诉程序,完成相关的上诉裁决。[155]

第二,有关上诉报告的完成期限。这些国家在提案中建议对DSU第17.5条进行修改。若当事方同意上诉报告的完成超出90天期限,当上诉机构专家预计报告会超出期限时,应在上诉程序的最初阶段或者上诉程序启动之前告知当事方。若当事方不同意上诉报告的完成超出90天期限,应采取特别的上诉程序以满足上诉报告在90天之内完成的要求。但提案同时强调,对DSU第17.5条的修改不得影响最近报告的生效。[156]

第三,有关城市法的法律地位。为了实现更大程度的确定性,提案建议对专家组适用法律的范围和法律解释进行明确。[157]提案认为,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指DSU第17.6条的在WTO法律框架下规范的措施的法律性质和基于DSU第11条的专家组的客观评估。城市法并不在此范围内。

第四,有关不必要的发现。提案建议修改DSU第17.12条,限定上诉机构只能对当事方上诉的及解决争端的必要议题进行裁决。[158]提案认为,限定上诉机构的裁决范围同样有利于保证上诉机构在90天的期限内完成裁决。

第五,有关判例法的问题。提案建议,在成员和上诉机构之间举行年度会议,成员可以在会议上表达其观点。成员可以以此为沟通渠道,对上诉机构的“方式、系统问题或裁判趋势”[159]发表意见。提案还建议对年度会议的透明度和原则进行规定,以减少对上诉机构成员的不必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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