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全球化的过程中,以电子平台为媒介的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形态。数字贸易的平台一旦建成,其交流和交易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这种超低成本使其能够迅速以更大规模进行扩张。据麦肯锡估算,目前依托数字平台所产生的货物贸易占世界货物贸易的12%。[104]WTO的研究表明,到2030年,数字科技将使国际贸易规模增长34%。[105]更为重要的是,数字贸易打破了地理的界限,推动更多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成本融入数字全球化进程中。历史上,新兴经济体的贸易量首次占据全球贸易总量的一半以上。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增长最快的部分。[106]
(一)关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在现有的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尚未明确。然而,随着数字贸易在世界经济中重要性的提升,有关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成为WTO多边贸易平台的焦点议题之一。
为了抢占先机,在新一轮竞争中赢得优势,发达成员已经开始瞄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有关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趋势。
1.美、欧、日三方正在加紧推出共同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以掌握相关规则的主导权
美国特朗普政府将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作为主要的贸易议程之一。2017年12月,美国与其他70个成员达成一致,在WTO框架下就有关数字贸易的谈判开展可行性研究。在2017年的WTO部长会议上,美国政府明确表示,将和其他成员一道继续参加电子商务工作小组,积极推动这一临时小组的永久化,并使之对WTO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107]201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美国和其他60多个WTO成员表示共同致力于自由跨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并且表示,谈判对其他WTO成员同时开放。[108]2019年6月,美国和日本等国在G20大阪峰会上与其他国家就“贸易与数字经济”举行部长会议,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进行讨论。
欧盟积极推进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2017年,欧洲议会的《数字贸易战略报告》明确指出:“数字经济需要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框架,其中包括能够协调市场快速变化和消费者权利的现代贸易规则,以及为政府捍卫和强化人权保护所需要的新法制定提供政策空间。”[109]为了影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欧盟还参与WTO有关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的谈判。2019年4月,欧盟向WTO提出了有关电子商务相关规则制定的方案,提及欧盟在具体规则上的立场和建议。欧盟希望以此来推动国际层面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最终规则的制定。
日本则以2019年6月的G20大阪峰会为契机,提出有关数字贸易关键问题的理念,以影响相关规则的制定。日本明确提出“可信赖的跨境数据传输”,主张在数据跨境自由传输的基础上,加强各国法律法规的协调以及监管机关的合作,以期弥合美欧之间在跨境数据是否应自由流动上的分歧,尽快就数字经济基本规则达成一致。
但也应看到,美、欧、日三方虽力图主导新规则制定,但内部仍存在着如何划分数字经济市场和利益的重要矛盾。2018年,包括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国家对电子商务实施征税,美国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将对跨境数字贸易增加障碍。2019年12月,美国政府发表对法国数字服务征税进行“301条款”调查的报告。美国政府可能因此对法国采取征税措施。美欧在数字产品及服务征税的立场分歧及利益摩擦阻碍了双方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达成统一立场。发达国家内部需要解决重大分歧。
2.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讨论之外
数字经济发展使发展中国家广泛受益。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从基础设施到数字平台构建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及深度融入世界数字经济的发展中仍存在差距。中国虽与包括印度、越南等在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WTO有关电子商务的谈判,但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立场有着根本的分歧,因而主要是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深刻认识到,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关乎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但发达国家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主张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等一旦成为国际规则,这些新兴经济体将不得不进行国内法修改,以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发展上将会受到制约,从而在数字经济的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尽管在国际层面尚未有数字贸易规则达成一致,但世界主要国家通过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主导数字贸易议题的设定,并在少数国家之间达成一致,进而推动多边规则的达成。除了《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CPTPP将“电子商务”作为专门章节进行讨论,美国主导的《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对“数字贸易”规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据统计,世界范围内约有70个FTA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由此可见,数字贸易谈判已经悄然兴起,并以双边带动多边、区域推动全球,最终实现多边规则的达成。
(二)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主要议题
数字贸易经过发展,出现了多种贸易形式,这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增加了难度。实际上,在WTO成立不久,成员就开始对电子商务规则制定进行磋商。1998年,在日内瓦部长会议上,各成员一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宣言》)。该《电子商务宣言》明确指出,WTO制订一个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并设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该计划,总理事会定期根据该机构的报告对工作计划进行审议。[110]同时,各成员将在部长会议上定期对这一计划进行讨论。这开启了WTO管理国际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事务的新篇章。
2019年1月,包括中国、美国和欧盟在内的76个成员在冬季达沃斯论坛上发表共同声明,表明推进电子商务谈判的决心,并在现有的WTO协定的基础上推动建立高标准规则。[111]2019年6月的 G20大阪峰会,在各国的努力下,推出“大阪轨道”(Osaka Track),即各国承诺将努力推动数字经济,特别是数据流动和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大阪峰会达成《关于数字经济的大阪宣言》,G20国家将在2020年6月的部长会议之前推动电子商务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
有关电子商务谈判从2001年起,已经进行了12轮,最近的一次在2016年10月,成员就主要电子商务议题的框架达成一致。各成员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放的贸易环境
美国以其互联网产业竞争的优势地位,一直以来主张自由和开放的互联网。“一个自由开放的互联网能够使得新兴和变革性的互联网服务产生和发展。这些互联网服务将会改变社交网络、信息、娱乐、电子商务以及其他服务。”[112]然而,在互联网下,政府或是数字公司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并不鲜见。法理学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在互联网条件下,也不存在美国所认为的绝对自由。日本政府建议,应开放成员商业跨境电子转移,但成员可以基于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而加以禁止。[113]
发展中成员将这一概念进一步细化,提出打造更为具体的“开放的贸易环境”,即强调应创造开放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跨境数字贸易发展。巴西认为,“应消除变相限制数字贸易的壁垒”,成员政府应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间的竞争,但网上平台不能以“任意和不合理”的优势进行竞争。[114]中国强调成员应简化海关程序,在可能的范围内建立和采取电子支付手段,并利用自由贸易区和海关仓库促进跨境电子商务。[115]在多边层面推动开放、透明、包容和灵活的电子商务规则制定。[116]
2.电子商务课税(www.xing528.com)
早在1998年的《电子商务宣言》中,成员就表明不对电子转移征收关税。然而,对这一条款,成员之间的分歧愈发明显。
首先,各成员对“电子转移”的内容存在分歧。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发达成员认为,禁止征收关税的“电子转移”应该包括电子内容。[117]欧盟在其向WTO提交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方案中明确提出:“成员不能对电子转移征收关税,包括内容转移。”[118]这些发达成员通常都是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扩大“电子转移”的内容,减少出口产品的关税负担,对于提高发达成员电子商务的出口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而发展中成员,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有限,仍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这些成员主张,“电子转移”主要指电子载体(包括CD、电子软件)。成员有权对跨境网络贸易中的内容部分进行征税。现实中,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多的货物通过数据传输来完成,如3D打印。发展中成员担心对电子商务的进口产品免于征税的范围一旦覆盖内容部分,相当于扩大了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范围。这不仅将会对发展中成员的诸多产业带来影响,更与各成员就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WTO已做出的承诺发生冲突。
其次,不征收关税是否为永久的?美国和欧盟等发达成员认为,对电子商务免于征税应是永久的,这能够为公司和消费者提供可确定的商业环境。然而,包括印度和南非在内的发展中成员认为,关税作为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给其带来财政损失。[119]实际上,在发达成员内部,一些国家面临财政压力,也开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包括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2019年4月,意大利议会通过第34号法令,对互联网广告、销售和数据处理征收约3%的增值税。[120]2018年3月,西班牙政府提出电子商务征税提案,该提案一旦被通过和实施,预计将会给西班牙政府带来12亿欧元的税收。[121]
最后,征收关税是否会造成歧视?美国在向WTO提交的提案中明确指出,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应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122]然而,如果对有关的电子转移免于征税,进口产品由于零关税将会降低成本,而成员生产的产品仍然作为被征收商品税及增值税等税种的课税对象,成员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因此会产生歧视。当进口产品和成员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差距悬殊时,税收的边际影响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两类产品的竞争力。但如果两种产品的价格差距较小,并且竞争力相近的时候,成员生产的产品会因此面临不平等的竞争。特别要强调的是,发展中成员产品在成员内部市场与发达成员竞争时,往往通过价格优势来弥补其在技术和质量上的不足。如果发展中成员对电子转移的产品和内容免征关税,那么发展中成员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优势将会被弱化,竞争实力将会受到影响。许多发展中成员因此担心,电子商务的开放会使其保护本国产业的能力被削弱。
3.跨境数据流动
数据的跨境流动是电子商务磋商的焦点问题之一。美国主张数据自由跨境传输和流动,并主张电子商务在国家间的自由贸易。[123]美国认为,对数据自由流动的禁止将会阻碍竞争,使数字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提出在保护消费者数据的同时,应保护数据的自由流动以消除歧视性壁垒。[124]美国坚决反对数字本地化,认为WTO成员不得以数字本地化作为在其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条件[125],并强调不得要求金融机构数据本地化。
欧盟提出应推动有条件的数据自由跨境传输和流动。欧盟主张成员应保证跨境数据流动以促进贸易的开展,并提出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欧盟提出,成员不得在以下情况下禁止数据流动:①要求成员同意或批准在其境内使用计算设备或电路元件;②要求在成员领土内为存储或处理而进行数据本地化;③禁止在他国存储和处理数据;④在成员境内基于使用计算设备或电路元件或数据本地化而产生的跨境数据传输。[126]
而以中国和俄罗斯等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更加强调数据与网络国家安全问题。中国认为,尽管数据流动对于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数据流动与安全密切相关,关系到每个成员的核心利益。中国因此主张数据流动应在各国的法律中加以规定[127],而不应在WTO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商范围之内。发展中成员要求限制数据流动,保障数据安全,主要是基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的考量。从经济方面讲,在数字经济下,数据具有价值,对数据的掌握和分析会深刻影响公司,特别是数字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对一国国民的数据不加限制,跨境流动至跨国公司的母国进行分析,则可能造成重要的资源流失,从而使发达成员的数字公司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从政治方面讲,一国政府希望对本国国民的数据拥有垄断权,如果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本国国民的数据一旦为他国政府所掌握,则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有关数据本地化,中国认为,包括数据本地化、数字产品待遇在内的议题,由于其复杂性和成员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应在成员讨论后再决定是否将这些议题纳入WTO电子商务谈判。[128]中国和其他发展中成员希望与发达成员弥合分歧,推动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因而建议这些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对有根本性分歧的议题做搁置处理。
4.消费者隐私保护
欧盟是WTO成员对数字条件下个人隐私保护最为重视的成员之一。欧盟认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这将是在数字经济下建立信任和发展贸易的重要推动力量。[129]在欧盟内部,欧洲议会于2016年4月通过《一般数据保护规定》(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并于2018年5月生效。GDPR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数据保护规定的同时,对电子商务中的数据保护和数字公司具体数据的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由此,欧洲在电子商务的隐私保护中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美国一直以来采取的是自由竞争政策。在电子商务规则制定之初,美国并没有过多关注消费者隐私保护。但由于脸书泄漏个人数据事件的爆发[130],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逐渐意识到数字经济下美国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之处,逐渐转为更加积极和全面地保护数据传输中的个人隐私。[131]美国各州已经制定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相关法律,并陆续付诸实施。而随着美国对隐私保护水平的提高,美欧在数字贸易中有关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有趋同的趋势。
发展中成员尽管在原则上支持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进行隐私保护,但对保护的标准与发达成员有分歧。中国认为,成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132]成员应公布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办法,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应与其他消费者一样。消费者和电子商务公司的争议可以诉诸司法程序。成员的消费者保护机构间应加强合作。与欧盟的严格数据保护立场不同,发展中成员需要在消费者隐私保护和数字产业发展中寻求平衡。发展中成员一方面要致力于对消费者隐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避免由于严格的隐私保护而带给新兴数字公司的限制,从而影响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总体来说,发展中成员对电子商务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将会随着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得到加强。
5.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
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是成员磋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认定电子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关系到成员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美国主张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当事人有权就其交易的授权方式进行磋商,并有权在司法行政机关主张其交易的合法性。美国认为电子签名是合法的。[133]加拿大与美国的立场相近,但同时提出当事国在某些交易中可以约定具体的生效方式或履行标准。[134]欧盟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多的限定。欧盟认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加以否定。也就是说,电子合同本身并不构成不合法,但有关传播服务、博彩服务、法律代理服务等需要官方资质的专业服务除外。[135]成员对于电子合同可以加以规定,例如成员对不同类别的合同可以要求不同的生效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是“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136]中国、日本和巴西等国支持以上观点,并同时强调,成员的贸易管理部门应以电子的形式发布文件。
6.电子商务的国内制法权
由于各成员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发展中成员主张WTO的电子商务协议应尊重国内制法权,允许成员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电子商务政策和法律。中国明确表示,协议应充分考虑成员的规则制定权。[137]不同工业发展情况、历史文化情况和法律制度以及电子商务的商业发展路径应被理解和尊重。[138]日本虽赞同各成员对电子商务议题的制法权,但须为“透明、客观和理性”之规定,以满足“合法的政策目标”[139]。美国则主张,成员应“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负担”[140],推动利益相关人对其法律框架有所贡献。发达成员希望通过对多边规则的主导来对发展中成员的电子商务环境进行规范,从而为发达成员的数字公司顺利进入发展中成员的电子商务市场提供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多边电子商务的“高标准”规则能够强化发达成员在这一领域的竞争优势,从根本上维护和加强发达成员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主导地位。
7.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发展中成员以贸易推动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电子商务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为广大发展中成员带来了重要发展机会。中国在WTO多次提出,电子商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欠发达成员融入全球价值链,填平电子鸿沟,以提高贸易的包容性。[141]另外,中国主张应对发展合作问题进行规定,强化对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欠发达成员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142],提升这些成员的基础设施水平,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与此同时,美国和巴西等成员还提出中小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对其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事实上,在数字经济时代,中小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参与到国际竞争中。这正在从根本上改变20世纪以来由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化进程。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正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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