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为了防止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WTO对补贴的内涵和外延及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可诉补贴是被WTO法允许的,只有在其他成员证明对其贸易利益有损害时才构成禁止性补贴。发达成员抱怨WTO规则对补贴规定得不够详尽,仍然有尚未规定的真空地带,从而不能有效规制成员的补贴措施。与此同时,这些成员要求加强WTO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监督功能,强化成员的补贴政策报告义务,从而全面提升WTO的透明度。
补贴是指政府将资源分配给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使其商品或服务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从而使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扩大盈利或提升竞争优势的贸易政策。在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补贴会影响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市场竞争。然而,由于产业政策和补贴与政府的社会功能实现或长期战略发展密切相关,各国政府都选择在市场竞争和产业政策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从而兼顾市场竞争和国家产业的长期发展。在WTO框架下,尽管其要求主权国家让渡一定的政策制定的权力,受WTO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但是WTO尊重各国在自身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与此同时,WTO的《反补贴协定》也允许成员在他国补贴措施给自身的产业造成损害时,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采取临时贸易救济措施。然而,为了防止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WTO对补贴的内涵和外延及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WTO多边贸易机制在国际层面上,力图在推进市场有序竞争和尊重各成员实现自身经济发展中寻求一种平衡。
WTO对于补贴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两类上:一类为禁止性补贴,即出口补贴和使国内产品优于进口产品的补贴;另一类为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可诉补贴是被WTO法允许的,只有在其他成员证明对其贸易利益有损害时才构成禁止性补贴。发达成员抱怨WTO规则对补贴规定得不够详尽,仍然有尚未规定的真空地带,从而不能有效规制成员的补贴措施。与此同时,这些成员要求加强WTO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监督功能,强化成员的补贴政策报告义务,从而全面提升WTO的透明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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