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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认定的新发展趋势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机构认为,对于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的认定并不应该局限为被调查实体的行为,而应考虑在机构所运行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中,其核心特征和该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对于美国商务部对于“公共机构”的认定有正当的法律依据。这种方法一方面避免包括美国在内的某些成员仅依据所有权决定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造成反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又给予成员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反补贴协定》的权利。

国有企业认定的新发展趋势

在后来的中美反补贴[31]中,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澄清。专家组虽对上诉机构在美国“双反”措施案中的解释表示理解,认为上诉机构“发现了认定公共机构的关键考量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权威问题。”[32]但专家组并没有支持中国关于政府职能的狭义解释。[33]与此同时,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仅依赖国有企业为中国政府所有(大多数所有)或控制来决定是“公共机构”是不充分的。[34]专家组采取的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方式,要求考查具体的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政府职能,来证明国有企业与对其进行控制的政府的具体关系。

2016年5月,中方就美方对“中美反补贴案”的履行情况提起磋商请求。2016年7月,中方要求依据DSU的第21.5条组成专家组,对美方是否充分履行予以裁定。专家组的结论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的重新规定从法律上未违反《反补贴协定》的第1.1(a)(1)条。[35]然而,专家组同时认定,美方有关反补贴措施计算的基准不符合《反补贴协定》。[36]美方对专家组有关反补贴措施的计算基准的结论进行上诉,中方则对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要求上诉机构进行裁决。上诉机构认为,对于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的认定并不应该局限为被调查实体的行为,而应考虑在机构所运行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中,其核心特征和该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对于美国商务部对于“公共机构”的认定有正当的法律依据[37](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在美国“双反”措施案引起争议之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采取了更为动态的解释方法。对于国有企业是否是“公共机构”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仅考查是否为政府所控制及其行为,更要考查这一机构的特征和与政府的具体关系。这种方法一方面避免包括美国在内的某些成员仅依据所有权决定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造成反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又给予成员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反补贴协定》的权利。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更为动态和发展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探讨具体的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不对规则做过于严格的解释,但也避免规则的滥用,以应对不同成员的经济和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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