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最初十年,成员方继续采用关贸总协定创立之初的关税减让思路,推动成员方之间重要商品的关税减让。而这一时期的关税减让主要是由发达成员方以及针对某种商品有“主要供应利益”[19](principal supplying interest)的成员方推动。这些国家对其主要出口商品集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以此扩大本国出口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市场准入和商品价格,为其相关产业和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赢得空间。然而,这一时期的关税减让主要发生在发达成员方中间,发展中成员方由于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并且也不是重要出口市场,因而并没有深入参与关税减让谈判。因此,发展中成员方既没有开放市场、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也没有享受发达成员方的市场开放。[20]
这一时期的重要发展是GATT的机制建设。20世纪50年代,GATT由最初的23个扩大至37个。GATT的不断扩容提升了其作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影响力,也推动了GATT的机制发展。GATT建立了自身的秘书处,负责GATT运行的日常事务。与此同时,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迎来新的发展。超过50个争议被提请磋商。大量的磋商请求愈发凸显GATT 1947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不能满足时代要求。1955年,在时任GATT总干事埃里克·温德姆·怀特的努力下,由专家组取代了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裁决。争端解决引入了专家组机制,帮助成员方有效解决争议,保护成员方利益。然而,这一阶段的争端解决仍然具有以外交解决争议的特点。对于专家组报告,成员方特别是当事的成员方虽然有权利投否决票,但除非出于重要原因,否则其将会面临来自其他成员方的巨大压力。这使得GATT的决策与政治现实相一致。[21](www.xing528.com)
在1950年年初,成员方之间开始农业谈判。然而,由于美国的要求,农业谈判并不在GATT的范围内,并且不受GATT基本原则的规制。美国的这一主张受到了新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支持。而正因为农业谈判不受GATT的规制,各国有关农业的进口限制和国内补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政策网络,为后来成员方参与谈判设置了重重障碍,也成为使农业谈判举步维艰的历史遗留问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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