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战后期,美国和英国等主要国家力图在国际范围内建立能够协调国家间贸易、投资和金融政策的国际机构,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体系。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以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支柱的国际金融体系。在同一会议上,与会各国代表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TO”)并使其成为二战后国际经济体系的贸易支柱。美英两国提议在新成立的联合国组织下开始磋商建立ITO的有关细节。1948年3月,各国签订《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以下简称《宪章》)。然而,当时的杜鲁门政府内部存在分歧。一些反对派认为,《宪章》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对《宪章》的支持将会转移包括马歇尔计划在内的其他优先事项。[8]最终,美国国会由于担心自由贸易给美国国内经济带来冲击,并没有通过《宪章》。而其他各国因为美国国会没有批准,也都放弃了《宪章》的国内立法程序。ITO因此夭折。
与《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谈判平行的是各成员方(Contracting Party)对于互惠关税减让协定的谈判。1947年11月,23个创始成员方就多边互惠关税减让协议,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 1947”)。协定达成对45 000个产品的关税减让,接近100亿美元的贸易额。[9]GATT 1947的最重要成就就是每个成员方的关税水平是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10]尽管GATT 1947的关税减让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之上,但成员方不能对关税减让商品任意施加和提高关税,并且成员方之间适用最惠国等非歧视原则[11],不得采取数量禁止的手段[12]变相增加关税壁垒。在协调关税的基础上,GATT 1947也规定了适用例外,包括确保收支平衡[13]、针对不公平贸易实践的救济措施[14]、公共道德[15]、不可再生资源保护[16]以及国家安全[17]等。GATT 1947还提供了初步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方解决贸易争议提供了平台。(www.xing528.com)
GATT的成立推动了成员方在关税减让方面做出妥协并达成协议,但它并不是一个完备的贸易组织。由于ITO的夭折,多边贸易平台以关贸总协定为基础进行运转。然而,在GATT 1947框架下,没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来确保其运行:没有设置常设秘书处维持GATT日常运转,也没有相应的机制来确保条约的履行,有的只是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初步规定。这被著名学者约翰·杰克逊称为GATT的“出生缺陷”(birth defect)。[18]尽管存在机制上的缺陷,但GATT运行了近半个世纪,推动了成员方之间关税削减和市场开放,推动了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为世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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