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在中国传统山水审美中是核心要素,该要素既具有审美客体的性质又具有审美主体的性质。通过对古代文字及审美典籍的梳理,“象”在古代文字中具有客观物象、抽象联想以及符号、想象这几个层面的含义。在“象”中,造化的客观属性明显。审美之“象”是所有与人类审美生理感受和审美需求相关的概念集合,其中与身体感受相关的内容包括视象、声象、触象、嗅象和味象,与身体需求相关的包括空间、材料、设施、结构等(杨锐,2014)。“象”既可以是审美的客观对象,同物象,表示审美作用还未开始的前期阶段;又是审美主体通过感官作用于客体后产生的审美结果,如视象、声象、触象、嗅象和味象等,还应该包括与人们心理、情感等与物象作用后产生的意象、想象、联想等。“形”是与“象”近似的概念,形多用于传统绘画领域,多指画面表现与形式等。
“理”指事物所暗含的规律和事物本身存在标准的集合。标准和规律不是外力加予事物的,而是蕴涵于自然中,且人本来应该依照的。“象”“形”“理”是具有客体性质的要素,与审美的初始阶段紧密相连。当审美进入高级阶段后,相继作用的要素有“徳”“术”“心”“性”“情”“思”等。“德”与主体的品味、品藻以及价值观紧密联系,是审美过程中价值观及价值判断的集合,是人们在审美中关乎于伦理、社会、是非曲直的判断。当审美主体怀有此种价值观审美时,所产生的价值判断会直接影响到审美的结果。基于我国古典山水审美主体“心胸论”等方面的特色,因此该框架中的“德”主要强调主体山水审美的情操,如“涤除玄鉴”“比德思想”“澄怀味象”等,审美主体所持有的价值观应该是优秀先进的。本书中“德”的探讨具备两个维度,一是倾向与目标,二是高低与评价标准。价值观一旦形成,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会随时代的改变而改变。
“术”是审美主体进行审美的方式方法的集合,在审美中可以被理解为审美的主客体作用模式。在中国传统山水审美理论中,不乏对“术”的阐释,“饱游饫看”“迁想妙得”[2]“游观”等都是传统山水审美中的重要方式。“意”是所有与人类心理感受和需求相关概念集合,与“性”和“情”含义相通。包括情感、记忆、意义和文化。在山水审美中,意的范畴广泛,包含了感知、理解、想象、判断、审美能力、审美趣味等。审美经由心、性、情、思、意的作用,从中级审美层次转向高级审美层次。
在高级审美层次中,参与审美作用的要素有气、悟、神、道等。“气”是传统审美中的核心概念,“气韵生动”是中国审美标准中的终极理想,艺术审美的实现是阴阳二气在聚散、屈伸、进退、浮沉中所形成的。因为气的存在和催生,使得中国传统山水审美的结果容纳了强烈的主体性,审美结果具有虚实相生的特点。古代画论中有大量且丰富的对于“气韵”的阐释,荆浩认为:“气者,心随笔动,取象不惑;韵者,隐迹立形,备仪不俗。”北宋的郭若虚有“气韵生之论”,认为气的清浊直接影响到诗歌的风格;董其昌认为气韵的获得有生知和后学两种途径(葛路,2009)。在古代,各个朝代对“气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在六朝至唐,气韵主要指客观对象被表达的灵活程度和精神状态,而到了宋代,则指画家作画的气势与品藻,明清时期则更加突出气韵的主体品藻性,尤其是明末的画家讲求静气,认为笔力外露、躁动等都是作画所忌讳的。由此可见,“气”在中国审美过程及审美作品结果品评中的重要性,是审美框架的构建必须包含的要素之一。气韵是中国山水审美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道”生“气”,或说“道”即“气”,二气浮沉、聚散、屈伸、进退的变异,是审美发生及形成结果的必要条件。
“悟”是中国传统审美中又一重要概念,“悟”也是中国传统山水审美中所独有的状态。“悟”是指对美瞬间的觉解,是一种偶然的状态,是审美经验的涌现,心与神会的一刹那,如禅宗中所说的“顿悟”。“悟”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灵感,作为心理状态的灵感往往不请自来。古今中外与“悟”类似的阐释还见于柏拉图的“入神说”、杜甫的“诗来觉有神”、陆机《文赋》中的“开塞论”、刘勰《文心雕龙》中《神思篇》的“神游遁心”[3]。朱光潜(1980)认为灵感大半是潜意识中所酝酿成的内容猛然涌现于意识。马斯洛提出了灵感的高峰体验说(Peak Experience),认为灵感是“启示、萌发、豁然开朗、片刻狂喜的时刻”。钱学森认为,灵感思维与有意识的思维和逻辑思维相并列。由此可以总结,中国传统山水中“悟”是“心物相通”的瞬间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涌现性、短暂性的特点。中国传统“神觉说”“养气说”都是创造“悟”的途径。(www.xing528.com)
“神”是审美时的一种状态。“神”具有传统山水审美的特征,因为“神”的作用,使得审美突破“形”的束缚,由样态审美向终极审美转换。美由形似转而进入神似,进入审美的高级阶段。中国传统绘画讲究以形写神,“神”是宇宙中生命本体所在。
“道”是审美的终极目标,也是审美的最高境界,道是超类的。“道”是山水审美中顿悟和觉醒的集合。此“道”的含义与庄老哲学中的“道”相通,是指人生的终极圆融状态。道的认同,是审美的最高层次。中国古典哲学视“道”为生命之终极本体和遂成万物的运动规律(蒲震元,1994)。中国艺术意境中对“道”的实现是通过对现实的领悟得以实现的。
而保证审美发生及作用的是“制”。在我国山水审美中“制”可以概括为以下集合:制=(审美心理场、审美心胸论、审美主体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审美作用条件)。其中审美心理场是指潜藏在民族内心深处的,集体无意识的心理情节。比如东方人在山水审美中对于“布白”的欣赏能力,对于“虚实关系”的领悟能力。审美心胸论是指个人的审美及品德修为,审美主客体要素及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审美条件也是“制”所包含的内容。主客体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中的“制”是主体在审美时与客体所建立的特定关系,比如通过步行与饱游饫看这种方式去体验审美,这种步行体验空间的创造,就是“制”。而在山水审美中,客体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也称之为“制”,因为有了这些相互作用关系,使得审美客体组成的要素能成为审美的对象。总结起来,“制”是审美过程发生、发展和演化的各种条件及关系概念的集合。
当审美过程完成后才体现出“用”。“用”是审美结果对审美主体满足从而实现的某种功能和用途相关的概念集合。总结起来,“道、德、理、术、气、悟、神”是主体通过一定的修炼才具备的主体能力,主体通过对自然规律的探究、对道德标准的适应、对方法的运用、对心性的陶冶,对人生大道的参悟,最终实现悟道、习德、知理、尽术、养气,才能完成审美过程的各个环节,并且确保审美结果的质量,上述要素是审美的社会属性。山水审美达到高层次获得的意境与境界是对审美“道”的反映,高层次山水审美的获得需要经由“气”“悟”等环节的作用。对客观对象的观察和解析是对“理”的分析;在审美时所采用的方法是“术”;“象”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观对象和审美不同时期产生的结果;而山水审美主体所具有的情感和文化是审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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