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林业专家、学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起初,他们主要围绕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分类以及特性、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对资产评估值多直接采用林价乘林地蓄积量或林地出材量求得。后来,有些专家学者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如陈平留、刘健等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实例分析,提出了用材林不同龄组应分别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观点,并具体明确了不同龄组的适宜评估方法。陈伯贤认为由于森林资源有多种价值和特性,其评估方法应是特殊的,研究评估内涵应从森林资源的特点出发,进行多效益评估,林价应根据评估目标及林分差异分别计算。高兆蔚对福建省森林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及评估机构的建立等进行了研究,并分别针对林种与龄组提出了相应的评估方法。武刚通过研究,初步建立了立木资产估价的计算机子系统。刘伟平分别从供方价格和需方价格两个方面对森林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评估方法。崔萍从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地租问题、序列林价表编制、非物质属性资产的价值补偿以及林木期望价法、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的关系等五方面进行了研究。近年来,国内森林资源环境价值的核算与实践测算等方面的研究不少,孔繁文等对如何将环境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森林资源核算是在森林资源业务核算和财务核算基础上的宏观统计核算,通过核算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系统,并用森林资源核算的结果修正国内生产总值,有利于把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与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律性。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于确定产权转让公允价格的需要,我国出现了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摆脱森林资源短缺的困境,林业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3年开始探索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模式,于1994年在广东省始兴县召开了以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为中心内容的现场讨论会。林业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共同颁发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试行)》,对森林资产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做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为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可操作性,广东、四川两省都对评估工作的管辖、评估项目立项、评估结果审核等做了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森林资产评估行业已初步成型。近年来,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规划院,福建、四川、辽宁、黑龙江、广东等省先后成立了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并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业务。福建省对永安林业(上市公司)等的森林资产进行了评估;四川省森林资产评估事务所近4年来完成了18项评估业务,评估价值达0.72亿元,评估对象不仅涉及林地、林木资产,还涉及森林环境资源资产。然而在已成立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中,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仅占少数,且符合要求的有资质的评估人员极少。当前国内林木资产评估主要运用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还原法等几种方法。四川省提出“以评估促进核算”的方法,即以市场价法作为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核算方法。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以资源资产在交易和转让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来推定评估资源的价格,以资源市场已充分发育并有序规范化为前提。四川省应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开发了森林资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它解决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计算、核算目的、核算范围、核算对象等问题,提高了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变量核算的质量和速度。该系统在试点单位运行1年,运算、管理一切正常,已扩大试点范围。福建省提出不同时期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历史成本累计法的观点。广东省提出应根据森林生长期和评估目的选择相应的方法。这些方法都为合理制定林木产品价格,评估交易资源价值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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