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
森林资源资产是以森林资源为物质内涵的资产,是森林资源中具有资产性质的一部分经济资源,是林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及生产资料的主要来源。因此,森林资源资产是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下,可进行经营利用,能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森林资源。
(二)森林资源资产的分类
(1)森林资源资产按形态可分为:①林木资产,指具有资产属性的林木的总和;②林地资产,指具有资产属性的林业用地的总和;③森林景观资产,指由森林及其环境构成,具有资产属性的景观的总和。
(2)森林资源资产按经营管理形式可分为:①公益性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指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资产,如水源涵养林、护路林、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等森林资源资产;②经营性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指用材林资产、经济林资产、薪炭林资产和竹林资产等。
(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性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是再生性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它除具备资产的一般特性外,还具备有以下特性。
(1)经营的永续性。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可再生的资源性资产,因此其消耗可以通过合理的经营,采用科学的森林利用措施得到补偿。在科学合理地经营、没有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林业企业不仅不会发生森林资源资产折旧问题,而且每年还可以出售部分资产(林产品)而使其森林资源资产的总量保持不变,或略有增长,从而实现其长期永续地保值增值的目的。
(2)再生的长期性。森林资源资产虽然是再生性资产,但由于森林生长期长,它的产品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出售。因为一块林地造上林木后要等若干年才能进行采伐或收获,所以投入某一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资金少则数年,多则数十年、上百年才能收回。
(3)分布的辽阔性。森林的分布极为广泛。由于森林生长期长,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主体需拥有较大规模的森林资源资产才能实现永续经营。此外,森林分布范围广,地域跨度大,这一地域的森林资源资产与另一地域的森林资源资产在结构内涵与功效上都有不同之处,各具特色。例如,南方的森林资源资产与北方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同,山地的森林资源资产与平地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等等。不同地域的森林资源资产有着不同的经营属性,不能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分布的密集程度也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与功效,由地域性派生出来的分布不均衡性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比较复杂。
(4)功能的多样性。森林资源结构复杂,形态各异,这决定了它功能的多样性。森林资源资产的某些成分,除了有价值、可以交换的商品属性外,还具有一些难以度量的生态公益效能,这些效能通常自动外溢,受益者无须付费即可得益。由于森林资源具有外部性,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偏低。
(5)管理的艰巨性。与其他资产相比,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管理任务十分艰巨。森林资源资产分布在广阔的林地上,既不能仓储,又难以封闭,火灾、虫灾、盗伐等人为或自然的灾害也很难控制,因此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保护十分困难。也就是说,森林资源资产容易流失,发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高。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必须引入风险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森林资源资产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物质内涵,即哪些是森林资源资产,哪些不是森林资源资产;其二是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即要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基本原则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是我国林业经济管理的变革之举,是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其界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1)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无论是森林资源资产物质内涵的界定,还是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国家所有权受特殊保护的原则。国家是特殊的经济主体,唯有国家的利益最能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中,国家所有权必须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就森林资源资产而言,凡没有法律依据为集体所有或其他经济成分主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均应界定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3)维护其他非国有经济主体合法地位的原则。在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中,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定位性,与林地是不可分割的,而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其他经济主体只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故保证非国有经济主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合法占有与使用对于林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谁投资谁占有谁受益的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资产及其收益最终都归投资者所有,收益的分配也由投资者来控制。森林资源资产在其形成中有较多的自然力的因素,但也离不开资金的投入。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积极投资林业是振兴我国林业的重要举措。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中要特别注意林地资产与林木资产的归属。谁投资谁占有谁受益原则就是这一政策的最好体现。但必须注意,林地资产的归属不因林权的改变而随意变动。
2.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在内容上分为两个层次。
(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森林资源资产财产构成界定的依据主要有:第一,有关的自然资源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构成的条款是资产构成界定的基本依据。第二,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资产的财产构成是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丰富的。如人们对森林环境资产的认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是有限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森林旅游已成为热点,森林景观资源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重要的森林资源资产。
(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所有权的各项职能的界定就是对资产占有、使用、处分、受益等权力的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权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确定,如县级以上政府签发的土地证、山林权证等。森林资源资产的使用权除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文书界定外,通常还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占有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性文书来界定,如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森林资源资产交由其他经济主体使用。森林资源资产受益权主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据法定或约定的经济管理文件来界定,如合同书等。森林资源资产的处分权则必须由原占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济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界定,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处分权涉及产权的流转,必须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确认才有效。
3.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
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就是要界定哪些森林资源属于资产,哪些不属于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的各项权能的归属。在界定中必须对各项森林资源资产的内部构成进行仔细的分析与认定。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类分析的主要依据是价值论。森林资源要界定为资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①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施有效控制;②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③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
(1)林地资产认定。林地资产需在满足有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专业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目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进行认定。也就是要以该块林地在当前生产力水平下的价值及其经营和权属状态来认定。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林地,只作为资源或潜在的资产存在,不列入资产,不进行评估。
(2)林木资产认定。林木资产是具有资产属性的林木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木资源按其功能主要可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种。
在这五大林种中,经济林一般可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用材林和薪炭林的大部分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防护林的小部分如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等可认定为资产,特种用途林的风景林等可以作为资产经营。
(3)林区野生动植物资产认定。林区野生动植物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野生动植物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如何确认它们的数量及价值一直是学术界研讨的题目。传统的认识是将其作为资源来管,而不认定为资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野生动植物的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森林资源的经营方式也朝着多样化与综合性方向发展。如在林区对野生动植物采取管护和经营利用措施并实施有效控制,如建立狩猎场等,其中的类野生动植物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其他的野生植物资源仅能作为潜在性资产。
(4)森林景观资产认定。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它由林区中的山、水、土、石、大气、动物、植物等各种生物和非生物要素组合而成。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是随着森林旅游的兴旺而发展起来的。森林景观的开发、经营是以森林旅游为目的、以林地的开发为基础的。森林景观能否被界定为森林景观资产,除了要看其产权要求外,关键是看当地的旅游业发展水平。交通条件较好,森林景观优美,可以吸引游客的景观资源可认定为森林景观资产;地理位置偏僻,交通困难,虽然景观优美,但无法吸引游人前往的森林景观资源,在当前仅能作为资源,而不能作为资产。因此,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获得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以及部分名胜古迹、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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