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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大修:束缚逐步解开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金互助作为一种解决合作社资金问题的新形式,被《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对此,王勇表示,完善的政策性保险是今后农民合作社规避风险的主要办法。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大修:束缚逐步解开

合作社十年回头看(二)

农村大众》记者 祝超群

今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这是现行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这次大修,为解决十年来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顺应合作社新时期的发展需求提出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的背后是众多“消失”的合作社在铺垫。

为解决钱的难题

内部信用合作被允许

多数“消失”的合作社都是没能过了“钱”这道坎。记者采访中发现,有些合作社因为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国家提倡适度规模经营,这样可以避免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集中爆发。”茌平县丰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称,在他身边,由于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死”的合作社不在少数。

另外,贷款难也是不少合作社“缺钱”的一大原因。“虽然国家出台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社,银行也推出了不少优惠政策,但是能拿到扶持的合作社毕竟是少数。”曹县三宝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郭玉宝说,他从2008年成立合作社到现在九个年头,社员增加了不到六十户,“并不是我不想扩大规模;没钱上项目,社员的农产品回收了我处理不了”。

“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国家应该实行重点扶持和普惠制相结合的模式。”青岛农业大学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说,做得好的合作社可以重点扶持,让其做大做强;普通合作社也应“有口饭吃”,提高老百姓参与这种互助组织的积极性。另外,王勇表示,各级政府要建立机制落实好政策,确保国家政策能走到基层合作社里。

资金互助作为一种解决合作社资金问题的新形式,被《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为规避资金风险,《草案》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www.xing528.com)

增设联合社专章

提高抗风险能力

此外,现在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抵御风险能力弱的症结。“目前来说,农业还得看天吃饭。”汶上县汶香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崔修路说,连续两年天灾就可能让一个大户或合作社血本无归。对此,王勇表示,完善的政策性保险是今后农民合作社规避风险的主要办法。“省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还是略少,应该加大覆盖面,并附加一些混合性质的农业保险。”王勇说,政策性保险如何直接与农民合作社对接是现在需要研究的问题。“加强合作社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也很重要,政府要拿出政策鼓励人才回流,新型的经济组织要靠新型的人才来驱动,尤其现在,农村电商的发展更需要年轻人才。”

此外,王勇认为,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也是解决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弱的一个方法。这次的《草案》就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联合社就像一个航空母舰战斗群,各个合作社术业有专攻,相互配合,互助互利,摊薄风险。”王勇说,联合社的优点并不是大而全,而是功能全面、系统运行。

工商资本加入

有利亦有弊

近几年,农民合作社还面临着工商资本的冲击。《草案》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成为成员。“工商资本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程度上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有利资源。”王勇说,“同时也必须防止合作社农民社员的利益被边缘化。建议国家制定明确保障农民权益的硬性法规,比如有人提出保障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及收益由农民享有等。”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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