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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专业课程群实例分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帅英之母张宗碧,1921年1月7日出生,2003年3月15日在家中发生事故,不慎摔倒,进而突发脑出血不治身亡。市公安局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在2003年7月24日将帅英刑事拘留。8月8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帅英。2003年10月16日,案件交由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渠县检察院于11月20日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做出了被告人帅英无罪,合同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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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帅英案的启示与思考

(1)引言

曾经轰动一时的“帅英骗保案”在学界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对于帅英通过非法手段修改其母亲的户籍和入党时的档案,以使其年龄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并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定罪方面存有很大的争议。

此案历经几审,层层上移;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判决帅英有罪,但是此案涉及的保险条款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局限,引发了业内的多次讨论。

(2)案件之源

①帅英本人及母亲的基本情况介绍

帅英,会计,就职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财政所。

帅英之母张宗碧,1921年1月7日出生,2003年3月15日在家中发生事故,不慎摔倒,进而突发脑出血不治身亡。

②购买保险时代理人的误导及其欺骗行为

1998年7月和2000年3月,帅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分别为母亲投保了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和4万元的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下文简称为“康宁险”),直至母亲去世,实际缴纳保险费69 085元。根据康宁险的合同规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然而,在1998年投保时,帅英之母的实际年龄已达77岁,其年龄显然不符合康宁险的有关规定。警方经过调查证实,在1997年,帅英曾经找到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支书,重新填写了一张常住人口登记表,将母亲户口档案中的年龄改为54岁,在体检时则找他人代为体检参保。对此,帅英在法庭上的解释是,母亲户口档案中的年龄是在投保前修改,不过却是出于其他原因,在第一次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向帅英表示仅需按户籍登记情况填写即可。在第二次投保时,帅英也问过同样的问题,当时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的内容来填。实际上,2001年,帅英之母过八十大寿,相关经办保险业务员到场祝贺并参加寿宴。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清楚地知道帅英修改年龄的行为和其母的真实年龄,并且有诱导和默认她修改年龄的嫌疑。

③理赔时的变故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帅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3倍于帅英实际缴纳保险费的保险金,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大约27万元。虽然保险公司反复调查,但是因投保人篡改被保险人的年龄在先,没有查出被保险人的年龄经过篡改而不实的真实证据。因此,保险公司在2003年6月15日召开了理赔兑现大会,按照投保人的要求给付被保险人赔款27万元。然而,从7月上旬,保险公司连续不断地接到来自省保监局、省公司的十几位举报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检举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实,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接到这些举报信后,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并在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支队报案。经过详细调查之后,查出帅英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母在1921年1月7日出生的事实,并且为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早在1997年,帅英曾经找到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支书,重新填写了一张常住人口登记表,将母亲户口档案中的年龄改为54岁,在体检时则找他人代为体检参保。市公安局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在2003年7月24日将帅英刑事拘留。8月8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帅英。

④诉诸法庭

在帅英被逮捕之后,此案件在诉诸法庭的过程中经过了诸多周折。2003年10月16日,案件交由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渠县检察院于11月20日发出不起诉决定书。达州市公安局对此决定不服,要求达州市检察院复核。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核,于2004年2月25日撤销渠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并指定由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投保人帅英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04年6月10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做出了被告人帅英无罪,合同有效的判决。随后,大竹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市中院在审理时形成的适用保险法还是刑法的两种意见发生了严重的争议和分歧,此案随后被上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同样出现两种意见,此案又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法庭之辩

①案件焦点

在本案中,正方与反方进行辩论时,涉及的突出焦点问题如下。

焦点一,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保险标的

焦点二,帅英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法益,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www.xing528.com)

焦点三,帅英修改其母亲年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②争议观点及主要依据

围绕以上焦点问题,双方的主要争议观点有以下三种。

观点一:本案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实施的投保行为不能定性为“保险诈骗罪”。这一种观点认为帅英的行为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法行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主要依据:

a.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帅英为其母亲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康宁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一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可以我们常说的一个人的实际的生存和健康状况。而所谓寿命,就应当是指人的“生死”,但是根据保险法的具体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当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标的,因而帅英虚构被保险人年龄的行为不是虚构保险标的。

b.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帅英虚构其母亲年龄的行为,就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能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也就不能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来审理。

c.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对帅英实施的行为已做出了明确说明,假如保险公司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没有发现存在骗保的行为,就不能解除合同,那保险合同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观点二:本案在使用法律规范上应适应刑法,帅英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实施的行为,已经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

主要依据:

a.在保险法中,没有对年龄这一衡量标准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实际上发生的保险案例中,年龄与寿命和身体健康具有密切相连的关系。并且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决定的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在本案中帅英明知道其母亲,也就是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但是仍然弄虚作假,使其原本不符合条件的母亲达到康宁险的投保范围,已然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已经违反了保险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要件,依法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b.帅英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超出了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在本质上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很严重的危害性,在评价此案件时,已经不能再用保险法这一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而必须用相对而言更为严厉的刑法来规范。

c.帅英在主观上恶意篡改其母投保年龄的行为,也侵害了保险法对社会法益的保护,超出保险法第54条规定的“年龄误告”的范围。因此,帅英恶意虚构其母年龄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进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不仅已侵犯保险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而且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保险制度,在根本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评价帅英的行为时应定为保险诈骗罪。

观点三:帅英的行为在总体上违反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其行为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主要依据:

a.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不仅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而且规定了“年龄误报条款”。在我国,年龄误报条款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行为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反映被保险人在现实中的具体年龄,但是不同意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时而终止保险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是恶意的,或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也就是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就不能适应本条的规定,即排除不可抗争条款的适用。在具体的案例中,年龄误报条款在使用选择上,可以优先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效力。年龄误报行为在实际运用时应当仅指行为人的重大过失,或是也适用于投保人的故意所为,这是处理帅英骗保案的关键之处。本案的投保人帅英修改其母亲的户籍档案,并非法修改入党申请书,在同保险公司签订康宁险合同时,欺骗人寿保险公司,显然违反了保险法第 17 条的规定,而且也使得保险人,在法律上享有对保险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b.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不仅是一个人道德上的表现,更是我国民事行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而且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与要求做出了应有的规定。但是对不可抗辩在实际运用中要做出一定的限制,这正体现在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内容。再具体到帅英骗保案中,因为帅英实施的是欺诈性的骗保行为,因此就他享有的权利而言,应将他的欺诈性保险诈骗行为排除,不应再使用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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