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目标与用途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通过本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下重要知识点:信用证结算的定义和性质;信用证结算的制单与审单原则;信用证结算的相关监管政策与合规的重要性。
(2)启发思考题
①开证行如何根据贸易合同开立信用证?
②开证行如何审核进口到单?
③本案例中提交开证行的单据有哪些不符点?
④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3)案例分析思路
以信用证结算的定义和基本性质为基本出发点,遵循以下分析思路:①理清案例中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及其业务关系;②对标信用证结算“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一纯单据业务的基本性质要求,寻找案例中信用证结算从信用证开立、出口商制单、议付行议付、开证行审单到进口商付款赎单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③根据特定贸易方式,分析信用证结算是否满足特定监管政策的“合规”要求;④分析信用证结算在实务操作中,主要当事人在相关操作环节中的注意事项。
(4)理论与具体分析
①信用证结算的核心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但信用证开立时需要有真实合理的贸易背景,银行在处理开证时,要仔细审核贸易合同;信用证又是一种纯单据业务,只要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审单时,应基于UCP、ISBP国际惯例审核进口单据,注重惯例条文与实际业务的结合,通常在实务中通常采用“宽进严出”的尺度;信用证业务同时还应该符合所在国家关于进出口结算业务的相关监管政策。
②案例所涉及当事人
申请人(买方、进口商、中间商):ABC 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Beijing China
受益人(卖方、出口商):New style co.ltd,Dhaka Bangladesh
生产商(供货商):Bright co.ltd,Bangladesh
最终买方(收货方):Fashion GMBH,Germany
开证行:HSBC Beijing
通知行、转让行、议付行:HSBC Bangladesh
③案例中信用证结算出现的核心问题
a.与监管政策不相符,即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不合规。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后又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且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根据该定义,本案例中我国的进口商从孟加拉国的出口商处进口儿童衬衣,然后又转售给德国公司,货物的装卸港口均在境外,因此本案中信用证项下的贸易交易属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要求第五条关于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1]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
因此,在本案例中,对于装卸港口均在境外的国际贸易,应纳入离岸转手买卖监管。开证行应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提供上下家买卖合同给开证银行,并确保销售价格高于购买价格,控制收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此外,银行要加强对物流单据真实性的审核。可以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仓储公司等核实离岸转手买卖涉及的物权凭证(提单、仓单、运单等)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b.该信用证项下单据有以下不符点。(www.xing528.com)
未提交海运提单。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但出口商实际提交的是航空运单。
货物未在指定港口装运,信用证要求的启运港为CHITTAGONG,Bangladesh,但货物实际是从Dhaka直接空运至Hamburg。
出口商迟装货物。信用证要求最迟装运日是2018.11.20,但出口商最终取得的航空运单的日期为2018.11.21。
出口商超装货物。信用证无规定上下浮动条款,而实际超装1 000件商品。
出口商迟交单据,未在有效期内交单。信用证要求单据应在2018.12.10前交至有效地为北京的银行,而出口商于2018.12.11才交至议付行柜台,即HSBC Bangladesh,构成迟交单据。
发票出具人与信用证不符。正常情况下,发票出具人应为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即出口商New style co.ltd,Dhaka Bangladesh),而该案例中,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即生产商Bright co.ltd,Bangladesh出具的发票,未经转让行替换直接提交至开证行,导致与主证不符。
(5)案例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从一笔服装加工合同谈起,利用信用证这一结算工具,中国贸易商作为中间人,利用区域成本差异和自身贸易资源,委托孟加拉国的服装加工企业,通过离岸转手买卖贸易的方式,向德国的批发零售商供应儿童衬衣。在信用证结算工具的具体操作中,信用证申请人(中国贸易商)基于贸易合同,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由于受益人限于最终用户的客观原因,没有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导致不符点交单。但开证行最终取得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单据而完成对外付汇。开证行也有义务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离岸转手买卖贸易方面的监管措施,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①信用证结算工具使用的启示
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时需要有真实合理的贸易背景,银行在处理开证时,要仔细审核贸易合同,如买卖双方的真实性,商品是否属于国家或银行禁止进口的商品,商品报价是否符合信用证单据条款,如CIF报价,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交保单。此外,进口贸易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保证信用证条款尽量以贸易合同为基础,遵从外汇政策。
制单交单:出口商在制单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如果有任何不符点,应积极寻求进口商的同意,避免不符点交单后遭拒。
信用证审单:开证行在审单时,应基于UCP和ISBP国际惯例审核进口单据,注重惯例条文与实际业务的结合,实务中通常采用“宽进严出”的尺度,即进口项下的不符点在不影响货物质量和进口商利益时采取宽松的审单方式,方便进口商及时付款赎单提货,避免滞港费,而处理出口审单时,则要严格按照惯例查找不符点,甚至以严于惯例的标准为出口企业客户把关,防止信誉资质不高的开证行无理拒付,吹毛求疵;出口议付行在审单时,应确保出口商交单与信用证一致。如有不符点,应一次性及时向出口商提出,避免因审单不慎导致出口收汇风险,进而招致出口商投诉。
监管政策:开证行应注重我国外汇管制政策的落实,尤其对于货物不进境的转口贸易,务必保证真实的贸易背景,杜绝虚假贸易、骗汇风险的发生。
在实际业务中,要重视我国关于外汇的相关监管政策。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要求,以及转手买卖贸易等特殊结算方式的规定和人民银行关于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别的跨境进出口贸易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骗汇套汇等投机行为,通常要求外汇业务经办银行行使审核职权,按照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
②国际结算教与学的启示
a.夯实基础理论知识,重视“活学活用”
在国际贸易实务系列课程的学习中,首先,学生应牢固掌握课程理论知识,充分理解国际结算工具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结算业务的基本框架和操作流程。其次,在实务中,金融机构会基于市场及客户的需求,在传统国际结算工具的基础上灵活定制适应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通常会对教材中的结算工具做某些改动变通或排除国际结算惯例的某些条款来迎合特定业务的需求,促进贸易的便利化。比如基于买卖双方的约定,银行可接受信用证开立时,即使采用CIF价格条款也允许不提交保险单据,而由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之外办理投保事宜。所以,既要掌握基本结算工具的理论框架,也要具备灵活贯通的适应能力。同时学校多开发和设计实操类课程,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b.关注最新行业咨询和监管政策,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
在国贸实务类课程的教学中,应多关注了解最新国际贸易动态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可以从监管机构或利用网络了解外汇管理局、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外贸企业及中外资金融机构国际结算部门更多实用的行业动态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状,提高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同时,提升学生“合规”做国贸的意识和能力。
(6)建议课堂计划
①教学计划安排
本案例是关于国际贸易交易中离岸转售买卖贸易信用证结算的一个典型案例。主要用于巩固学生对信用证结算方式这一章的重要基础知识包括基本性质、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本业务流程、审单等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同时提升学生对信用证实务的了解和操作能力。本案例建议在信用证基础内容教学环节结束之后,用2个学时进行案例教学。
②案例教学方法
建议任课教师提前下发案例,让学生分组通过案例情景剧表演的方式来展示案例的发展过程,在学生分组表演的过程中,可对关键问题进行提问,其他同学进行回答,教师进行指导性点评。案例情景剧表演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入地认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运作机理和内涵性质,更有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思考和自主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有助于任课教师发现学生学习的薄弱点和盲点,及时进行知识和能力的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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