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样本检验
在正式回归前,针对可能存在的“伪回归”现象和面板数据模型方法选择问题分析如下:第一,采用方差膨胀因子(VIF)对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进行考察,发现其均小于10,因此各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第二,采取自然对数法从数据质量和源头上对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进行有效控制。第三,对模型选择问题,首先使用Stata12.0进行LM检验,LM检验的p值为0.0000,故强烈拒绝“不存在个体随机效应”的原假设,即认为在“随机效应”与“混合效应”二者之间,应该选择“随机效应”;其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Hausman检验,Hausman检验结果强烈拒绝了原假设,即认为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最终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表1)。
表1 全样本检验
续表
注:(1)括号内数字为固定效应估计的t值;(2)***、**、*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3)Hausman检验的原假设是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无系统性差异。
从固定效应估计结果看,双边市场规模对中国OFDI流量的影响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与传统投资结论相悖的是,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张是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东道国较大的经济规模对中国OFDI反而具有较强的负向效应,表明中国跨国企业OFDI更倾向于流入中小市场规模的经济体,这与中国OFDI大部分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事实相一致。由于现阶段中国海外投资尚处于国际化扩张初期,国内企业在市场规模较大的发达国家进行投资缺乏国际竞争力,在市场规模较小的国家投资短期内可能有助于本土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因而中国OFDI大多集中流向亚洲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杨娇辉,等,2015[37])。地理距离对中国OFDI呈现出显著负向关系,这与中国OFDI大部分集中在空间临近的亚洲地区的事实相一致,表明降低距离成本成为提升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关键力量。税负水平对中国OFDI流量存在显著负向效应,表明中国OFDI一般选择税负较低的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中国OFDI可能出于避税动机而较为集中地投向“避税天堂”的事实。
东道国政治风险控制的作用显著为正,表明中国OFDI的区位选择以风险规避型为主。一方面,随着投资经验的丰富和投资规模的壮大,中国OFDI对东道国政治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意识也逐步增强,企业更加注重规避投资中潜在的政治风险;另一方面,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发达国家企业陷入了资金短缺、融资难度大和资产价格缩水的困境,同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推进实体经济的“再工业化”战略,都为中国企业寻求低政治风险的海外投资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赵青,等,2016[38])。从政治风险控制分指标的计量结果来看,腐败控制变量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东道国腐败行为虽可能会成为不利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的“攫取之手”,但跨国公司对政府“寻租”行为的利用也可能化“攫取之手”为“帮助之手”,促进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投资,因此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关于腐败行为存在争议的地方。而其余三大分指标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与理论预期一致,具体如下:第一,政府稳定性对中国OFDI产生显著正向效应。这与Asiedu(2006)的发现相一致:投向非洲的FDI与东道国政府稳定性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39]。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政府动荡、违宪频发直接增加了跨国企业被东道国政府没收的可能性,这使得政府稳定性成为中国企业OFDI区位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二,东道国投资环境和中国OFDI呈正相关关系,表明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以为企业在当地生产经营提供稳定的外部条件,降低可能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项目合同可行性低、利润汇出难等一系列不安定因素都会抑制OFDI的进入。第三,法治水平对中国OFDI产生了显著负向效应,表明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较为集中地投向了法律规制不健全的国家,这与Buckley(2008)[32]的结论一致,主要是因为我国国内的法律规制仍不健全,导致中国企业在法制不完善的东道国更有可能或更加熟悉地利用“非市场行为”寻租(蒋冠宏,等,2012[40])。同时,东道国严格的法治更加强调跨国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将给跨国企业增加额外的投资成本,从而可能妨碍公司的投资决策。
与此同时,模型(1)至模型(5)还检验了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政治风险异质性的相互作用。模型(2)与模型(4)下的投资者保护力度和BIT均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投资者保护力度和BIT对于我国企业到投资环境良好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的东道国作用更大。一方面,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增强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如果一国投资环境良好,又与中国签订了BIT,那么中国的跨国企业会认为该国能够更好地利用双边制度安排增强对投资的保护,从而支撑中国企业做出扩大投资的决策(Hallward-Driemeier,2003[41])。另一方面,BIT作为国家间的法律协定,能够替代东道国不健全的法律法规,降低跨国企业交易成本,而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加大,将促使东道国修订并完善与吸引外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政治风险。模型(1)与模型(3)下的投资者保护力度和BIT均不显著,这表明投资者保护力度和BIT对于政府稳定性、腐败等政治风险的防范作用较弱。这是因为投资者保护力度主要涉及东道国国内的投资优惠政策与外资保护条例,而BIT主要就投资的定义、投资准入和待遇的规定、收益汇出的规定、征收和补偿、赔偿损失以及争议解决进行谈判(宗芳宇,等,2012[16])。但政府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一国政府统一性和民众支持度,而腐败根植于一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受其历史、政治、文化等因素干扰较大,这两个政治风险分维度与上述因素并无直接联系,故而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5)下的投资者保护力度和BIT显著为正,表明投资者保护力度、BIT与政治风险控制存在显著的互补性。这是由于政治风险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领域过于宽泛,且往往伴随着较强的不可预期性,所以东道国难以顾全政治风险各个领域,此时通过东道国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加强和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弥补政治风险控制的不足,从而吸引中国跨国资本的流入。
(二)分国家类别检验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彼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国向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68个国家按照《全球竞争力指数2015》公布的划分标准分为高收入国家与非高收入国家。通过国家类别的划分,进一步研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东道国政治风险和投资者保护对中国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以及这些重要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表2和第97页表3)。
表2 高收入国家样本检验
续表
注:(1)括号内数字为固定效应估计的t值;(2)***、**、*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我们将检验结果归为两类,第一类为高收入国家与非高收入国家共同特征。具体包括:第一,中国经济总量的增加对高收入国家与非高收入国家的OFDI均有“推力效应”,且对高收入国家的“推力效应”大于非高收入国家。第二,法治水平在高收入国家与非高收入国家样本下分别通过了5%和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表明中国企业对不同类别国家的OFDI均偏好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的国家,但原因有所不同。对于法治水平与中国接近的非高收入国家而言,中国企业有可能或更加熟悉利用国内“非市场寻租行为”而习得“经验效应”,而后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东道国进行复制;但对于法治环境较好的高收入东道国而言,系数为负主要是因为此类国家对跨国公司所强调的法治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维护、履行公平竞争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王永钦,等,2014[18]),反而将增加中国企业投资成本,从而抑制中国OFDI流入。第三,政府稳定性在两种类别国家样本下均显著为正,表明稳定的政府是企业生存的基本保障,能够为企业提供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使企业资产免于遭受战乱及政局动荡导致的损害(Garcia-Canal,et al,2008[42])。第四,腐败控制在两种类别国家样本下均不显著,表明腐败程度与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胡兵和邓富华(2014)认为腐败距离对中国是否进入东道国开展直接投资并无显著影响,在区分自然资源寻求型、战略资产寻求型等投资动机后,结论依然成立[43],这与本文分国家类别样本下腐败控制均不显著的结论相一致。(www.xing528.com)
表3 非高收入国家样本检验
注:(1)括号内数字为固定效应估计的t值;(2)***、**、*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第二类为不同国家类别样本下呈现差异的特征。这也是本文研究更为关注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第一,高收入投资伙伴国市场规模对中国OFDI流量的影响显著为负,而非高收入伙伴国市场规模对中国OFDI的影响虽不显著,但系数为正。这说明投资伙伴国市场规模存在非对称效应,对高收入伙伴国而言,经济总量对中国OFDI的区位选择为负效应,但对非高收入伙伴国,中国的OFDI往往偏好市场潜力更大的国家。一方面由于中国企业大多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较低附加值的产业在市场规模较大的高收入伙伴国缺乏核心竞争力,因而市场规模对高收入投资伙伴国存在“斥力效应”;另一方面,中国对中低收入国家的OFDI往往具备比较优势,而经济总量越大意味着市场潜在需求和规模经济效应越大,因此经济规模对非高收入投资伙伴国具有“拉力效应”。
第二,高收入样本下政治风险控制显著为正,但非高收入样本下政治风险控制与OFDI无显著相关关系。这表明中国对高收入国家的OFDI具有政治风险规避型特征,而对非高收入国家的投资往往并不重视政治风险因素。可能是因为中国对高收入国家的OFDI以战略资产寻求型为主,而战略资产丰裕的高收入国家制度环境普遍较好,并无较大政治风险(邱立成,等,2015[44])。而中国对非高收入国家的投资主要为自然资源获取型,Buckley,etal(2009)指出自然资源寻求型的中国企业普遍表现出更高的政治风险承受能力[10]。这也验证了政治风险并非是中国资本流向非高收入国家的主要决定因素,故而非高收入国家样本下的政治风险控制并不显著。
第三,投资环境在高收入国家样本下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但在非高收入国家样本下并不显著。表明中国的OFDI更加偏好于投资环境良好的高收入国家,而其解释逻辑与政治风险控制类似,中国对非高收入国家的投资体现出更为明显的非商业趋向,其往往更为注重政治关系的拓展与自然资源的获取,因此对非高收入国家的投资往往并不考虑投资环境因素。而中国对高收入国家的投资通常以追寻品牌效应、技术服务、管理经验等商业化战略资产为主,而商业价值的孕育与成长离不开良好的投资环境,因此中国的OFDI更为偏好于商业投资环境良好的高收入国家。
第四,高收入国家样本下模型(2)、模型(4)和模型(5)中投资者保护力度和双边投资协定均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非高收入国家样本下均不显著。表明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增加以及与东道国签订BIT能显著促进中国对高收入国家的OFDI,但对非高收入国家样本则不成立。[5]其中可能的原因包括:其一,东道国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增加可以维护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发展利益,保护其正当业务活动获得的合法收益,推动中国OFDI流量的增加。但投资者保护力度在非高收入国家样本下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加可以降低政治风险,对中国OFDI发挥正向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非高收入国家往往具备比较优势,而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增加意味着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投资保护和优惠政策,其对东道国本土企业利益产生了较强冲击,因此当地企业普遍表现出不满与排斥情绪,甚至可能激化成为暴力事件,进而转化为投资风险。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越南、印度尼西亚、利比亚等国家遭受排挤与暴力袭击的典型案例也验证了上述观点。其二,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促进两国相互投资的双边制度安排,弥补了东道国的制度缺位,减少了投资不确定性,为中国企业营造了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但BIT的签订在许多非高收入国家往往具有“政治外交”色彩,以阿塞拜疆、孟加拉、罗马尼亚、乌克兰为例,虽然中国对其投资流量微乎其微,但是出于“政治外交”的考量,中国仍与这些国家签订了BIT。因此当政治意义明显大于经济意义时,双边投资协定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BIT在非高收入国家还面临难以落地的困境,中国虽与一些非高收入国家已经签订了BIT,但由于其国内制度质量较低、思维观念落后、行政效率低下,使得BIT项下的某些具体条款难以有效落实,使BIT签订的意义大打折扣,因此其促进中国OFDI的效果也并不显著。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确保本文结论的可靠性,我们对上述研究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具体方法是将2005—2014年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68个代表性国家OFDI的流量数据替换为存量数据,对上文中的计量回归结果进行进一步检验(表4)。
表4 稳健性检验
续表
注:(1)括号内数字为固定效应估计的t值;(2)***、**、*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通过第99页表4的稳健性检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双边市场规模、税负水平等控制变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与第92页表1中结果一致,且都是显著的。第二,腐败控制对我国OFDI流入的影响依旧不明朗,而反映东道国政治风险异质性的其他分指标均是显著的,且与全样本检验结果相符,但政府稳定性、法治水平和政治风险控制的弹性系数略微下降;第三,东道国投资者保护力度也与第92页表1结果一致,并且部分系数显著性明显提升,这可能是由于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政策保护,从开始执行到其充分发挥全部效果并达到预期目标之间往往需要一个累积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稳健性检验下的存量数据更能反映这种“时间累积”效应。第四,稳健性检验下的双边投资协定均不显著,与全样本检验存在差异,可能是因为存量数据受历史因素干扰较大,而中国与沿线国家BIT的签订与实质性推进多为近年来的成果,因此OFDI流量相较存量更能体现BIT对中国企业跨国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但总体而言,稳健性检验较好地支持和佐证了本文的计量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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