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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成因分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用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寻求权力代言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旦败露更多情况下是只惩处操控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权”“利”合谋的利益诱惑方却极少得到同等的惩处,因此可以说隐蔽性及低成本是“政商合谋”禁而不止的原因之一。

民营企业家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成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政治权力从经济领域中的撤出并不彻底,就会出现权力逗留于经济领域中“设租”“招租”或者等待“寻租”的结果[6]。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推动力是对利益的追求和权利的保护,若社会没有及时解决制度供给,即向每个公民及各个阶层提供最广泛的平等参与权利、机会、渠道,那么公民就会以非制度化的形式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若再叠加上社会公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滞后于政治经济生活发展需求的状况,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分配性努力”以更小的成本带来比“生产性努力”丰厚得多的政治经济权益这一不公平现象。“权”“利”合谋这种不健康政商关系正是在这些政治、经济、人文等因素交互作用下产生的。

1.“官本位”和“抑商”的传统文化

一方面,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我国现阶段仍然残余浓厚的“官本位”封建文化。人民当家做主语境下行使“公权力”的官员群体中,阻碍民主政治建设的“家长制”的作风、有悖“依法治国方略的“权大于法”现象广泛存在。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民众依然存在对“公权”的崇拜与依附心理,民营企业家由于其特定的体制外政治背景身份的缘故更不例外,解决问题寄托于人治而不是法治,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宁可摒弃正当竞争途径和手段,往往相信“关系”“门路”,久而久之便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商巴结于官”的“潜规则”盛行。另一方面,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存在“重农抑商”传统文化,“无商不奸”“为富不仁”的偏见依旧根深蒂固,导致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认可度相对偏低,在对民营企业的各种限制政策尚未完全放开、民营企业还不能与国有企业一样,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机会、平等权利的阶段内,自然形成了民营企业家阶层对“权力”的追逐和依附。

2.人的“逐利性”本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膨胀

马克思曾经强调:“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自利性是人的一种本能,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经济资源和分配方式在国家双重高度管控下,人的自利性更多的是体现在非经济利益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自利性开始逐渐转移到“逐利性动机扩张”上,民营企业家及其代表的经济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一种本能,也是民营企业家安身立命与发展壮大的关键之所在。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是最大的经济逻辑,在市场经济规则不健全的状况下,资源、要素配置并非完全由市场决定,因而就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公平竞争,以商“利”依附于政“权”为典型代表的“分配性努力”模式能够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现象自然产生,即人的“逐利性”本能膨胀成为催生“权”“利”合谋的原动力

3.改善政治地位和经济基础的非理性契合

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但是其固有的体制外政治背景身份却难以改变、政治话语权依然较低。在经历了姓“资”姓“社”的争议、进入政党组织的逐步解禁和少量的政治安排等历史阶段后,民营企业家随着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其争取政治话语权的热情也不断高涨,在制度化的政治安排有限、相对供给不足导致真实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因此非理性地寻求政治代言人成为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公正履职虽然能够获得岗位的合法性契约收入,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也同样扮演“经济人”的角色,存在自身的经济利益目标追求。若在利用职权之便可以轻松且低风险地获取岗位契约收入以外的超额利润的情况下,很容易经不住诱惑一步步走上以权钱交易方式获取黑色收入的道路,“政商合谋”就这样大量出现了。(www.xing528.com)

4.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的制度缺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规范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尚需逐步建立与完善,一定时期内会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政治权力过度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行政权力过度管控经济活动便自然而然发生了,即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旧是资源配置行政化主导。公权力过度集中且在政务公开透明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备的现实条件下,为公职人员权力设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行业介入、准入门槛、资金筹措、特定政策待遇等方面均受到一定约束的状况下,也大大刺激了民营企业家的权力依附动机,寻求权力代言人以期获得行政审批、项目立项、经营特许、土地批租、工程承包、进出口配额、税赋减免、贷款支持等特权,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5.隐蔽性与低成本致使禁而不止

“政商合谋”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隐蔽性,一是在交易方式上,金钱交接的私密性、权色交易的间接性、利益输送的关联性等;二是在公共视野下,公开透明度不够致使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公众监督的有效空间,公权私用还有职务之便的掩盖性等均是隐蔽性的体现。隐蔽性造成“政商合谋”中的公职人员败露机会小,承担的被惩处风险成本低。此外,现行法律对“政商合谋”中的公职人员惩处严厉性也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失之于宽。另外,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用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寻求权力代言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旦败露更多情况下是只惩处操控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权”“利”合谋的利益诱惑方却极少得到同等的惩处,因此可以说隐蔽性及低成本是“政商合谋”禁而不止的原因之一。

十八大后反腐案例表明,政商勾肩搭背、权钱交换等政商“权”“利”合谋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损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严重破坏政治文明建设。因此,完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把公权力装入制度的“笼子”里、引导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并拓宽其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是规避民营企业家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可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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