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表达政治经济权益诉求时,若采用超越现存制度规范、程序以及途径而从事影响政治过程或公共决策的行动可以称为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它“是在缺乏民主法治传统,旧有体制仍发挥强大作用下,推动政治民主化建设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性产物”[3]。它是在政治系统民主化程度不高的时代背景和民营企业家参与动机具有狭隘性的共生产物,因此也必然表现出非规范、不理性与情绪化倾向,即为了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获得更多的个人或小群体利益,以经济利益为诱饵“绑架”经不起诱惑的部分拥有决策话语权的体制内同盟者,于是,形形色色的政商“权”“利”合谋行为就屡见不鲜了。民营企业家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与公职人员建立非理性私人联系
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政府行使包括市场监管在内的社会管理职能时,官员和企业家的接触与交往也须理性地符合市场规则和行政准则。然而,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自然还不尽完善,“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中仍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积极寻求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以获得企业在债务融资、税收税率、政府补助、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势”[4]。这就使得部分民营企业家假借“交朋友”“攀亲缘”“正常人情往来”等各种方式力图和掌控某种“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建立非理性常态化的私人联系,意图分享体制内的部分政治权力资源,企图“办事”顺畅、预知各种经济及政策信息、获得特殊的政策优惠,等等,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从中获得不当得利的目的,进而取得不正当的优势竞争地位。
2.重要事项的寻租设租现象
“办事便当”型的非理性常态化私人联系的有限性和较低的利益关联度,往往无法满足“利益最大化”的贪欲,因此在重要事项上寻求公权力“合伙人”的欲望便发展成为“权”“利”合谋的强大动力。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5]某种程度上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公权力,必然给相关公职人员带来一定的设租空间,与经不住诱惑的公职人员“一拍即合”的结果,自然是上演大量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政商合谋”丑剧,一方获得公平竞争之不可“求”、公平交易之不能“得”,另一方则获得了“黑色收入”或美色。这种“政商合谋”个案虽然尚不能形成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但却是民营企业家中“权”“利”合谋易发、多发且社会危害面最广的一种形式,利益输送源头主体多元,被腐蚀官员群体面繁杂,社会负面影响力大,严重危害健康政商关系的建立。(www.xing528.com)
3.以各种方式寻求政治代言人
个别重要事项的“权”“利”合谋无法满足“不当得利”的固化与持久,个别民营企业家便利用相关政策尚未建立或完善之机,以各种方式寻求政治代言人,结成固化的“政商利益联盟”。早期的方式是以经济利益左右或影响公职人员的政策取向和行为取向,实现持续的不当得利;随着制度的不断规范,又产生聘用离职公职人员加盟所代表的经济体的“期权”变种方式,离职公职人员长期积累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由于“人身依附”和利益关联性自然完全可以作为商“利”的竞争资本,“公私合营”的非公经济体获得了竞争特权;后来又发展形成更为隐蔽的方式,就是与手握重权的公职人员(为规避风险一般是其利益相关人)“联手”建立经济体,或者与公职人员利益相关人创办的经济体建立形式合作关系,实则暗度陈仓进行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是隐蔽性最深、危害性最大的不健康政商关系—政商利益联盟。
4.以非正当方式自身登上政治舞台
个别民营企业家在经济地位极大提升后,并不满足寻求政治代言人的间接取得“政治靠山”的模式,为彻底改变“体制外”政治背景而急欲自己登上政治舞台,然而制度化内的“代表”“委员”、民主人士或居民自治型“官员”等政治安排渠道有限,个别民营企业家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例如利用宗族势力或黑社会势力操纵选举,或者使用经济手段贿赂选民或代表等方式走上政治舞台。这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政治名誉或政治资本的当事人,极易凭借政治身份践踏市场准则、保护自身利益、不当得利;这种以不正当方式登上政治舞台的现象不仅践踏民主和政治文明,也会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带来一些利益冲突,危害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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