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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代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备案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权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业主委员会代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备案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下同)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入、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3)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的。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权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三)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

2.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在成立时即生效。如果合同附生效条件,则在该条件成熟时生效。

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义务之外,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一些权利义务,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例如,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尊重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等。(www.xing528.com)

(2)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的权利时,也要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且尽可能予以细化。

(3)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履行合同时如有一方违约就应该赔偿另外一方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及赔偿标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表述。对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造成的损失应该免于赔偿。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双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

(4)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订立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让的原则,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设立免责条款,明确免责的事项和内容。例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等费用,排除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保管等义务,以免产生歧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5)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宜细不宜粗。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活动是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主要条款:

①项目,即应逐项写清管理服务项目。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

②内容,即各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越详细越好。例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应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以及环境卫生应覆盖的部分、安全防范的实施办法等。

③标准,即各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例如,垃圾清运的频率(是一天一次,还是两天一次)、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安全防范具体标准(门卫职责、是否设立巡逻岗)等。此外,还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要避免用“整洁”等词,因为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对是否整洁做出准确的判断。

④费用,即在前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解了项目、内容和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

为防止合同过长,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合同附件。

(6)合同的签订要实事求是。物业的开发建设是一个过程,有时需分期实施。在订立合同尤其是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充分考虑这点,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留有余地。比如,对于“24小时热水供应”的服务承诺,在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应予以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承诺在未提供该项服务时适当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又如,当分期规划建造一个住宅区时,在首期合同中就不应把小区全部建设后才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

(7)明确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在物业管理实践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也有违约、违规以及道德和认识水平的问题。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

(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

(4)物业管理企业如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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