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地区公屋开发机构的演变
(1)1953—1957年,香港政府徙置事务处负责执行“徙置区计划”,兴建“徙置屋”,安置灾民与拆迁户。这一时期政府通过直接注资、提供土地等方式主导公屋建设。
(2)1958—1972年,香港政府成立“屋宇建设委员会”,该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廉租屋计划”、“临时居屋区计划”,兴建了大量的廉租屋,为月收入400港元~900港元的家庭提供居所;另一方面,兴建了部分临时居屋,安置不符合入住公屋资格又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居民。这一时期,政府通过免费拨地及贷款的形式提供资助。政府根据每年公屋建设的规模和当年的建筑成本,推算出所需的建设费用总额,由政府发展贷款基金贷给屋宇建设委员会。
(3)1973—1987年,房屋委员会成立,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取代了屋宇建设委员会和徙置事务处的建屋责任。房屋委员会全权负责香港的所有公屋建造,但不包括香港房屋协会(The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兴建的房屋。这一时期,该机构主要执行了“十年建屋计划”,解决了贫民窟居民的居住问题,而政府主要是提供土地和贷款支持。其中,1978年政府推出私人机构参与居屋计划,将发展公屋的部分土地转卖给私人建筑发展商,条件是在该土地发展的房屋必须售卖给房屋委员会指定的购买者。符合类似居屋申请条件及收入限额的人士也可以申请购买私人参建单位。政府允许私人参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充分利用私人建筑发展商这一未被动员的力量建设公屋。
(4)1988年以后,房屋委员会改制成为自负盈亏机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通过基金方式注资。详细情况概况在表8.3中。
表8.3 香港地区公屋开发机构的演变历程(www.xing528.com)
续表
资料来源:香港房屋委员会网站,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2.当前相关公屋开发机构
房屋委员会是香港负责住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唯一合法主体,拥有独立的财政支配权,负责制订及推行香港的公营房屋计划,同时还负责管理公共屋村、中转房屋、临时收容中心、分层工厂大厦及附属商业设施和非住宅设施,如商场、街市铺位及停车场。它下设常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建造、开发、实施、财务等9项事务,而且每个季度都要例行召开会议,对委员会本季度的工作进行检测和评估;负责具体工作的则是房屋管理署,负责经营、建造、房地产管理及实施。房屋管理署还协助房屋委员会主席制定房屋政策,并致力于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租住公屋、审核各类公营房屋资助计划的资格准则。房屋管理署的许多职员都接受过经营、社会、政治、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门培训,他们以小组形式合作处理各类问题,逐步形成了一种灵敏、高效、专业的反馈系统。例如,若公屋使用者对住宅设计或政策存有意见或建议,住房管理人员会将其报告给相应小组成员,以便于设计和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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