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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住房政策探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在生产、流通和分配等领域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配给制,城镇住房也不例外。住房分配的依据主要是职工年龄、婚姻状况、工龄和职务。住房计划配给制,完全排斥住房的商品属性和市场配置功能,严重扭曲了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价格,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影响了整个住房产业的发展。然而,在计划配给制度下,将住房纳入了二次分配的范畴,同样扭曲了分配关系,抹杀了激励功能。

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住房政策探析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在生产、流通和分配等领域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配给制,城镇住房也不例外。当时住房由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然后分配给职工,产权公有,收取低廉的租金,并由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维护和管理。住房分配的依据主要是职工年龄、婚姻状况、工龄和职务。住房租金通常低于日常维护与管理的成本,缺口由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住房建设与分配更多地与职工工作单位有关,与个人劳动能力、收入和财富几乎没有关联。在这种体制下,对城镇居民而言,解决住房问题只能 “等、靠、要”,即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住房低租金实物计划配给的缺陷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完全依靠职工所在单位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加了单位的社会负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单位,承担着职工“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的支出,企业办社会,缺乏生产经营自主权,不能将居民住房消费潜能激发出来。企事业单位不仅承担着一次性巨大的建设成本,还必须担负居民住房的日常维护费用。

(2)不承认住房的商品属性,市场对住房的配置功能无法实现。住房计划配给制,完全排斥住房的商品属性和市场配置功能,严重扭曲了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价格,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影响了整个住房产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3)城镇住房产权公有,不利于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

(4)混淆了整个分配体系的层次关系。从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来看,住房消费属于一次分配的范畴。从理论上看,职工通过劳动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收入越高,可以选择更高的住房消费水平,属初次分配的范畴。然而,在计划配给制度下,将住房纳入了二次分配的范畴,同样扭曲了分配关系,抹杀了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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