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购
并购(M&A),是兼并与收购(merger&acquisition)的统称。兼并,可分为吸收合并(consolidation merger)和新设合并(statutory merger);收购,又分为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和股权收购(stock acquisition)。并购,既是一个经济角度的概念,也是一个法律角度的概念。从经济角度而言,企业兼并与收购意义一致,都是企业产权、经营权转移,都导致市场竞争结构、竞争力量发生变化,对经济发展有相同或类似影响。因此,并购统称时,有时并不细分或兼并或收购,本书亦是如此。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无疑不同。西方很多法律人士,经常使用法律合并(Legal Merger)和经济合并(Economic Merger),来区分兼并与收购,以明晰两者之法律不同(王仁荣,2012)[1]。并购概念,有法律定义;并购操作,有法律流程;并购问题,有法律规范。
兼并收购,有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之形态不同,有善意并购、敌意并购之方式迥异,有协议并购、要约并购之操作区别,也有支付方式上的现金、股份等多样选择。(www.xing528.com)
(二)跨境并购
企业跨越国境的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主要采用的形式,或为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即直接创建企业或称跨境创建;或为褐地投资(brownfield investment),即跨境并购企业或称跨境并购。跨境并购(crossborder M&A),是企业国内并购的国外延伸,是跨越国境的并购行为。跨境并购,是企业,尤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发达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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